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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家义务论:以人权保障为视角:from the view of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3485
  • 作      者:
    蒋银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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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银华,1971年10月出生,湖南武冈人,法学博士,现系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2005-2008年武汉大学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李龙先生;2011年9月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师从应松年先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司法制度研究。1997年获取律师资格证书,2002年获取司法职业资格证书,兼职律师。近年分别主持多项课题: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编号:09&ZD062)的子课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人权保障机制》;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权法意义下的国家义务研究》(编号:10&BFX004);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编号:11&ZD055)的子课题《司法评价的法理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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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类历史从来就是一部不断追求人权的奋斗史。每一权利必存相对应之义务,不研究国家义务,或研究不深入,就无法深刻把握人权,更无从建构完整的人权保障体系。有鉴于此,《广州大学公法研究博士文库·国家义务论:以人权保障为视角》选择从人权保障视角研究国家义务。整个论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简述了论题的研究动机、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范围。正文分为五章对国家义务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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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人权保障是国家权力的本质与来源,民主是限制公权与保障人权的最佳政治模式,是国家正当性与否的具体指征
  在国家合法性理论中,从正义立场出发,社会契约有其体系上的地位。契约适合于为公共权力和与此相联系的服从义务进行辩护,因而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的基本形式,在这种法律行为的状态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赫费所言:“国家权力不是因为自身的全权而存在,而是由于那些在原初和原创的意义上拥有主权的人放弃权利而存在。”人们为何愿意放弃已有的权利而交于政治集体,并服从其管理?显然是因为在社会中每一单独个体已不足以保护他们的自由和权利而需要一个足够的公权力来予以保障。也就是说公民拿其“原初和原创”的权利去交换对其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障,而国家则以强势的公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来交换每一公民对“原初和原创”意义上的权利的任意行使。此时国家——政府与公民就形成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国家——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履行其承诺,为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合法有效行使受委托的公共权力,同时也有权利获得公民对公共权力的服从。公民则有义务服从其委托的公权力在合法基础上的管理,同时有权利获得公权力对其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因此,公权力的本质和来源决定了公权的缺位便是违约,与越位即滥用公权力一样都属于侵权,所不同的是公权越位的侵权是显性的直接侵权,而公权缺位的侵权则是隐性的间接侵权。
  国家权力的界限标准、运行规则必须符合正义原则与人权原则。为使这一标准不仅在原则上得到承认,而且必须使其固定化、制度化,使其成为法的组成部分。通过这种实证化,人权所具有的意义就不再仅仅是苍白无力的理念,不再仅仅是庄严的声明,而是法和国家制度约束力的一部分,成为合法性的基本原则。
  从早期自治共和国追求人民主权的历史,到19和20世纪为实现真正的普选权而进行的形形色色的斗争,主张公共生活应具有更大责任性的倡导者一直寻求确立认可和控制政治决策的手段,一直把民主作为赋予政治决定合法性的机制而执着坚持。民主是制约国家权力、协调相互竞争的个人和集体的方式,民主是使重大政治决策具有责任性的方式,民主为容忍和协调差异提供了基础。民主是一能消除对国家权力的矛盾心理并把公共权利组织得从一开始就限于保护功能的政治模式。特别是,既要限制极权统治,又要防止极权国家的新形式,也就是首先要争取到全体人民的自由,然后不偏不倚地有效地保护获得的东西免受非合法国家干预的风险。卢梭认为,在法国革命中民主应保证所有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民主是保障人们(普遍契约的)自由的唯一或最好的国家形式。然而,仅仅是民主对于引进和保护人权来说既非必要也非充分条件。将民主定义为政治的善,即按照“自由和平等”的政治约束来定义“美好生活”的努力,并不会为解决所有不公正、邪恶等现象提供灵丹妙药,但它为捍卫一般事务的公共对话和决策过程提供了良好基础,并为它的发展提供了制度途径。
  当然,只要民主在起着自由和正义的保护神作用,民主的界限是不会被从法和宪法史角度提出。在近代早期的宽容敕谕中,人权,具体地说也就是宗教自由,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而得到认可,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旋即则被取消。与这种不充分的合法性相反,对人权的严肃承认,是要求人权在法律上不仅仅以施恩的、随时可以取消的宽容形式而存在,人权在法体系中的适当位置是宪法内容,是宪法范围内不再容许由交替执政联盟的多数作出所有决定的那一部分内容。合法性理论所要求的人权的实证化,不是在民主中就已出现,而是在民主的宪法国家中才能出现。
  通过民主程序,国家得到合法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用希尔斯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将大众从社会的边缘带进社会的中心,从而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并最终增强国家的力量”。民主政治可能增强国家的力量,这是现代政治的必然逻辑。现代政治与传统政治的区别之一,在现代社会,政治过程更多体现为一种说服与协调,体现为被统治者自觉自愿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命令与服从。民主的程序实质上是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沟通、协商的过程,它能使被统治者增强对国家的认同,从而增强服从国家法律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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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国家义务之概念及其构造
第一节 国家义务概念之发展历程
一、国家义务之萌芽与发端
二、国家义务之形成与确立
三、国家义务在近当代的发展
第二节 国家义务之基本内涵
一、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二、国家义务的本质特征
三、国家义务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 国家义务之价值基础
一、人性尊严是国家义务的合法性根据
二、人性尊严是国家义务的正当性基础
三、人性尊严是国家义务的妥当性规范

第二章 国家义务之理论渊源
第一节 作为国家义务论的社会契约理论
一、社会契约说的产生与发展
二、社会契约说的国家义务观
三、契约型国家义务观之批判与辩护
第二节 作为国家义务论的福利国理论
一、福利国说的产生与发展
二、福利国说的国家义务观
三、福利型国家义务观之批判与辩护
第三节 作为国家义务论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
一、客观价值秩序说的产生与演变
二、客观价值秩序说的国家义务观
三、价值秩序型国家义务观之批判与辩护
第四节 作为国家义务论的现代公共性理论
一、现代公共性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二、现代公共性理论的国家义务观
三、现代公共性理论的有限性与开放性

第三章 国家义务之宪政功能
第一节 国家正当性与国家义务论
一、国家正当性理论的历史考察
二、国家正当性证成的当代难题
三、国家义务对现代国家正当性的证成
第二节 现代理性国家与国家义务论
一、国家理性的历史诠释
……
第四章 国家义务之层级结构与具体构成
第五章 国家义务之履行
结语:走向“义务国家”时代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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