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并、分立等所引起的资产或者权利的非现金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可以免税。
一般地,公司出售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至少10 010且售出前持有12个月以上的以色列公司股份(无论是非流通股还是流通股)时,该售出股份中所含被投资公司留存利润的真实收益部分适用特殊的规定。即以色列居民公司股东一般适用税率为0%,非以色列居民公司的股东持有以色列公司股权超过10%时,适用税率则为25 010,适用税收协定的外国居民持股人则适用协定税率。而且,即使在股份出售前即期分得的红利,也应将其还原为未分配现金股利前的留存收益计算征税。
此外,在以色列未设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无论是在以色列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中出售以色列公司的股份实现的资本利得免税;非居民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以色列公司股份的,不论持有比例是多少,于证券交易所场外进行证券交易而实现的资本利得,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也免税:
·未投资于以位于以色列的房地产为其大部分资产的公司。
·资本利得并非源于卖方在以色列的常设机构。
·购进的股份不是来自关联方(定义见所得税条例)或者作为重组避税的手段。
②存货计价。存货一般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存货的账面价值应当与税务报告相一致。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③公司间股息利息收入。以色列居民公司之间分配的股息免缴公司所得税,由AE公司分配的除外。来源于以色列居民公司海外投资而获取的股息和以色列居民公司收取的非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一般由获得股息的公司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股东从以色列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适用税率为20010,如果是持股10%以上的重要股东,税率则为25%;有税收协定的适用协定税率。
以色列居民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普通税率征税。非居民企业的利息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有税收协定的适用协定税率。一定条件下,非居民在以色列银行的外币存款利息所得免于征税。
④外国所得。以色列居民公司负有就其全球收入纳税的义务。如果没有签订税收协定,以色列居民(包括公司和个人)通过单方面的外国税收减免机制避免双重征税。
外国税收减免机制的运用限于以色列公司同类收入的应付税款。源于国外的收入根据收入来源被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股息、经营收入等,并且针对每一种类应用各自特定的税收减免。超过减免额度的外国收入允许向后结转五年。
境外股息一般在收到时征税。然而,对于受控外国公司( CFC),其未分配利润也应征税。
⑤证券红利。股票股利(红股)不产生任何纳税义务。
⑥折旧和折耗。企业资产折旧率由法律确定。对于服务于生产经营进而带来应税收入的企业资产,以色列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算年折旧,加速折旧法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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