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区别对待流人的外资。一方面耍区别对待外商直接投资(FDI)和外商间接投资(FPI),由于FDI有较高的稳定性、资产不易转移,而FPI具有较强的投机性和流动性、在危机到来时抽逃迅速。因此,为了国家经济的稳定、产业的长足发展,应该控制短期投机型资金的流入,放开长期生产型资本的流入。对于证券投资的监管仍不能完全放松,应限制其速度、种类以及流向。另一方面,要区别对待绿地投资和并购投资。绿地投资能直接增加投资、带来新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有助于增加就业机会、促进技术进步,但并购投资很少能增加资本积累,因易形成垄断而不利于市场竞争。但并购投资是外商投资的重要方式,不可能予以禁止,故应补充和完善关于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尤其要界定恶意并购。
三是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符合我国产业政策、满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均衡发展的需要。首先,按照优势互补、互助共建的原则,抓紧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推动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部分中低端制造业、以我国国内市场为目标的外资加快从东部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其次,引导外资进入我国急缺资金的风险投资基金领域,以推动新兴技术产业的培育。再次,根据我国“十二五”规划纲提出的顺应国际产业发展、提升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引导外资投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煤技术等高端、低碳技术产业领域,进入商务服务、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面向生产、生活以及农村的服务业,鼓励外资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第三,加强政府对产业安全的监管。
一是科学制定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各产业的安全预警机制可以由其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高校、研究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各界力量来共同制定建立,具体可根据外资流动状况、外企市场占有状况和产业的发展力、国际竞争力、对外依存度和控制力等方面的数据,并结合各产业自身特征、借助生态学原理来设计预警指标体系。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和国际经验来分领域、分行业确定预警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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