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认为,传统中国社会与现代美国诉讼社会相比,正好成为根本对立的典型。例如,一位专门研究欧洲法制史的美国学者曾经指出:中国在帝政时期不存在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设立的法庭。迄今为止,欧美的多数研究者可能都认为,在传统中国,作为维持社会运行的机制,相对于法或权利而言,更为优先的是服从于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礼制或谦让。或者说,一般认为,人们在将纠纷诉诸法院之前,通常可以通过亲属关系的纽带或村落共同体在内部加以解决。这种情况是所谓专制统治体制所特有的,与民主社会相反的现象。为了实行专制统治,统治者希望民众服从于儒家伦理,尽可能少提起诉讼,为了追求这一目标,可能会竭力阻止民众将纠纷提上法庭。或者说,在中国只有与专制统治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庭受到高度重视,但与此相反,民事法庭则很不发达。
然而,这种想法其实完全是一种误解,不过只看到了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方面。本文将通过以下事实证明这一点。
首先,“健讼”或“好讼”这些用语,在中国上千年以来的文献中随处可见。“健讼”的“健”是强健的健,也就是顽强地进行诉讼或诉讼兴盛之意,“好讼”则是指热衷于诉讼,正是Letigious之意。而从宋代,即十世纪、十一世纪前后开始,这些用语在史料中的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多。
其次,有关权利意识的问题。在前近代的中国,确实不存在权利意识这一用语或概念,但却存在着一种可与权利意识相互替代的“情理意识”。所谓“情理意识”,是一种人情与道理相结合的社会意识,或者说是基于人情的道理意识。在美国,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在主张自己的正当性时,通常会以法律为依据:与此相对,中国的情理意识既有与法律相一致的情况,也不乏与法律相背离的场合。至少,在本文所探讨的汉代以后,根据这种情理意识主张自己的正当性而提起诉讼,完全是理所当然之举。史料表明,针对这种情况,统治者并非总是极力通过专制统治和国家权力加以遏制:而且,根据情理意识引起的纠纷,有时并不能在亲属间或村落等小范围内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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