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破产机制下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
在这里以不同的破产机制或者不同的途径解决债务人企业财务危机作为分类的标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展开分析。
2.2.2.1 破产清算程序下的利益冲突
如上述分析所言,破产清算是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利益冲突最激烈的一种方法,破产清算的后果是对债务人企业的消灭。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各债权人的偿付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优先偿付顺序进行清偿。该偿付顺序的显著特征时在高顺位的债权人没有得到充分偿付之前不得对下一顺位的权益所有者进行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偿付同一顺位债权人,按照比例对该顺位的债权人进行公平偿付。这种偿付规定被称为债权偿付的绝对优先权原则。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提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最后经法院裁定认可生效。
在破产清算程序下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之前,当特定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时,最优选择不是申请对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而是根据相关的民事法律执行债务人企业财产,以优先获得对其债权的充分偿付。但是等其他债权人可以行动的时候,债务人企业可能已经没有可执行财产。此时先执行民事权利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存在利益冲突。如果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偿,那么管理人将根据绝对优先权原则对所有的债权人进行公平偿付。因此,每个债权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而不会选择对债务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之间这种利益上的冲突,导致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时间的延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破产财产的损失,从而对全体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可能一些非破产债权被认定为破产债权,从而使得真正破产债权人被偿付数额降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债务人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欺诈性转让,或者对特定的债权人进行个别优先清偿,导致破产财产的数量的降低,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