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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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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torts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2801
  • 作      者:
    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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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许传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博士(J.D l;美国耶鲁大学社会文化人类学博士;北京大学英语文学专业学士、国际政治与国际组织专业硕士;现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原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比较法学刊》(The American Journal ofComparative Law)编委;美国比较法学会(TheAmerican Society of Comparative Law)理事;2004年入选美国法律研究院(The American LawInstitute)。负责翻译本书第1-194页的主要章节并审校全书。
    石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LL.M);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官员;曾任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负责翻译本书第195-32b1页的主要章节。
    和育东,太原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基地副主任;曾任中国检察出版社图书编辑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美国圣玛丽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负责翻译本书第1-194页的其他章节及第195-321页的其他章节。本译稿于2010年7月2日提交美国法律研究院审阅,并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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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美国法律重述汉译丛书·侵权法重述:条文部分(第2版)》是对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第二版》(Restatement ofthe Law Second:Torts)条文部分的完整翻译。虽然本《重述》正在被美国法律研究院通过并颁布的《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各卷逐渐替代,它在美国侵权法发展史上仍然占据着不可磨灭的地位,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因而值得国内的立法者、法律学者、法律专业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其他相关读者研读、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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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美国法律研究院,由法律学者、法官与法律实践者组成的杰出团体,多年来一直编纂各种法律“重述”,即对美国法的详尽、权威的总结或过滤。这些总结在诸如侵权、合同与财产等普通法领域特别具有价值——在这些领域,法律规则散见于成千上万的司法裁定,因此很难查找、掌握。美国法律研究院的重述因此对美国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正如司法裁决书对重述的大量引用所反映的那样。译成中文后,这些重述将为中国的法学院学生、学者、法官和实践者提供一个对美国法的准确、高效的指南。
    ——理查德·A·波斯纳,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庭首席法官( 1993-2000)、法官(1981-1993; 2000至今),同时执教于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美国法律研究院的各种重述是许多在多种法律领域内最有才干的美国学者与实践者长期、认真合作的结果。寻求其他法律制度的智慧结晶的中国法律改革者应为这些富有学术性与影响力的书籍目前已开始被译成中文而感到幸运。没有人应该声称美国的经验与解决办法必定适用于中国独特的政治一法律文化与问题。但是,如果比较法的一个功能是开扩视野、启发思考,这些新的译文便应该受到我们中国同事的广泛欣赏。
    ——杰罗姆·A·柯恩,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创建人暨首任主任( 1965-1981)、副院长(1975-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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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主题之一 免受伤害性接触的权益
    第13节 非法接触:伤害性接触
    在下列情形下,行为人应对他人承担非法接触之责任:
    (a)在行为时故意引起与他人或第三人身体的伤害性或冒犯性接触,或对此类接触的即时担忧,并且(b)与他人身体的伤害性接触已直接或间接地发生。
    第14节 被告行为的必要性
    为使行为人承担非法接触之责任,伤害性身体接触必须系由其责任成为争端之人的某一行为所引起。
    第15节 身体伤害由何构成
    身体伤害系指对他人身体状况的任何实体损伤、生理痛苦或疾病。
    第16节 所需故意的特性
    (1)倘若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故意引起与他人的冒犯性而非伤害性的身体接触,或使他人对伤害性或冒犯性身体接触产生担忧,且该行为已引起与他人的身体接触,则行为人应对他人承担非法接触之责任,虽然该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无意造成实际发生的身体伤害。
    (2)倘若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故意以上述第一分节所述的方式对第三人产生影响,但实际引起对另一人的伤害性身体接触,则行为人应对该另一人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应与行为人故意以此方式对该另一人产生影响时相同。
    第17节 由伤害性接触之外原因引起的身体伤害
    [本节已删除。本事项现已由第46节涵盖。]
    主题之二 免受冒犯性接触的权益
    第18节 非法接触:冒犯性接触
    (1)在下列情形下,行为人应对他人承担非法接触之责任:
    (a)在行为时故意引起与他人或第三人身体的伤害性或冒犯性接触,或对此类接触的即时担忧,并且(b)与他人身体的冒犯性接触已直接或间接地发生。
    (2)其实施不具有上述第(1)(a)分节所述之故意的行为不足以使行为人因与他人的身体仅有冒犯性接触而承担责任,虽然该行为有引起该接触的不合理风险并且因此会一假如该风险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构成过失或莽撞行为。
    第19节 冒犯性接触的构成
    如果一身体接触冒犯了正常的人格尊严感,该接触即构成冒犯性接触。
    第20节 所需故意的特性
    (1)倘若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故意引起与他人的伤害性身体接触,或使他人对伤害性或冒犯性身体接触产生担忧,且该行为已引起与他人的冒犯性身体接触,则行为人应对他人承担责任,虽然该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无意造成实际发生的冒犯性接触。
    (2)倘若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故意以上述第一分节所述的方式对第三人产生影响,但实际引起对另一人的冒犯性身体接触,则行为人应对该另一人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应与行为人故意以此方式对该另一人产生影响时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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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侵权法重述第二版
第一编 对人身、土地和动产的故意侵害
第一章
侵权法重述常用词语释义
1.权益
2.行为
3.行为人
4.义务
5.应承担责任
6.侵权行为
7.侵害与伤害
8.无法避免的事故
8A.故意
9.法律原因
10.特权
10A.同意
11.合理地相信
12.有理由知道;应当知道
12A.赔偿
第二章
对人身权益的故意侵犯
主题之一 免受伤害性接触的权益
13.非法接触:伤害性接触
14.被告行为的必要性
15.身体伤害由何构成
16.所需故意的特性
17.由伤害性接触之外原因引起的身体伤害
主题之二 免受冒犯性接触的权益
18.非法接触:冒犯性接触
19.冒犯性接触的构成
20.所需故意的特性
主题之三 免予担忧伤害性或冒犯性身体接触的权益
21.恐吓
22.不为他人所知的企图
23.在他人知道后中止企图
24.担忧由何构成
25.危险的来源
26.受行为人行为威胁者
27.担忧的不合理性
……
第二编 过失
第三编 严格责任
第四编 不当表述
第五编 诽谤
第六编 有害谎言
第六A编 隐私
第七编 无正当理由的诉讼
第八编 对家庭关系的干扰
第九编 对有益经济关系的干扰
第十编 以非侵入方式对土地权益的侵犯
第十一编 杂类规则
第十二编 适用于所有侵权主张的抗辩
第十三编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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