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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08543
  • 作      者:
    孟庆华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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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孟庆华,男,山东济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学术成果有:《刑罚适用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犯罪构成适用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贪污贿赂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挪用公款罪研究新动向》、《受贿罪研究新动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与处理》等书,在《中外法学》、《人民司法》、《人民论坛》、《法学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9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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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法系列: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受贿罪研究新动向》的继续与发展,主要是以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12条内容为轴心,展示了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在内的新型受贿犯罪的主要特征,并对这些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作了客观评价及有益探讨,期望有助于司法人员得以准确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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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笔者认为,联合解释可以有效避免两种司法解释的冲突,也不侵害法院审判权。有学者反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联合解释,理由是:“联合解释不仅未解决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侵入问题,相反使权力侵入具备了合法形式……两权相混之后,检察机关究竟是监督法律的实施,还是监督审判机关是否遵循监督者(参与)制定的法文件的实施?审判机关究竟是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是妥协于监督者法文件的压力进行审判?”这种观点及理由并无说服力,联合解释所形成的法律规则虽然含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志,但含有人民检察院的意志就会导致侵犯审判权的论断并不成立。联合解释只要不违背被解释的法律的字面范围,并遵循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最后还要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实际上,解释结果最终体现的还是被解释法律的意图。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可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所以联合解释不但不侵犯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而且可以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过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有利于准确发现立法原意以及立法在当下社会的旨意。此外,必须把创制规则与法律实施区别开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是解释并制定规则,而不是审判活动中的自由裁量,在解释所创制规则的范围内仍将保留足够的裁量空间,这是检察解释无法染指的。
    需要指出,我国的刑事司法解释权一直是按照司法解释的功能与作用,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既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行这一权力,就存在一个如何正确划分权限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既是确定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权归属的根据,也是划分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权的根据。但是,对于究竟哪些是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哪些是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刑事司法解释理论和实践似乎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在现实生活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刑事司法解释时,权责不明的现象比较突出,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1988年、1989年联合发布了两个关于不再追诉部分去台人员犯罪行为的公告。无论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学理论,有关刑事追诉问题的司法解释,只能由负有追诉职责的检察机关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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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作用问题
二、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主体问题
三、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表现形式问题
四、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问题
五、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解释方法问题
六、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七、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问题

第二章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一、“交易型受贿”的本质特征认定问题
二、以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应否有认定标准问题
三、“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能否以“加权平均价格”作为标准问题
四、“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认定问题一
五、交易型受贿基准时间“交易时”的界定问题
六、交易型受贿中“市场价格”的认定问题
七、“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认定问题
八、“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的认定问题
九、“根据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认定问题
十、交易型受贿能否以“成本价格”确定数额标准问题
十一、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界定问题

第三章 关于以干股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一、“干股型受贿”的本质特征认定问题
二、“干股”的类型及“权力干股”的基本特征问题
三、“干股型受贿”规定是否属于“不合理条款”问题
四、“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认定问题
五、股权“登记转让”与“实际转让”的认定问题
六、“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认定问题
七、“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的认定问题
八、“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的认定问题
九、股份未实际转让而获分红的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
十、干股分红型受贿的既遂未遂认定标准与数额问题
十一、没有实际控制收受的干股能否认定为受贿未遂问题

第四章 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一、合作投资型受贿”的本质特征认定问题
二、合作投资型受贿”规定是否属于“多余性条款”问题
三、由请托人出资的“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问题
四、获取“利润”的“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问题

第五章 关于以委托请托人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第六章 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第七章 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的
第八章 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第九章 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认定问题
第十章 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问题
第十一章 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认定问题
第十二章 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第十三章 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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