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对胡塞尔来说,“明见性”原则并不是现象学的全部。事实上,现象学要想“面向事情本身”,真正地实现“明见性”的原则,那么它就必须同时坚持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则——主体性。所谓“主体性”的原则无非是指,“事情本身”的显现或现象学所说的“现象”是以意识、自我或主体为前提的;或者反过来说,正是“意识”使得事情自身得以显现。站在胡塞尔的立场来看,事情的自身显现实则等同于事情向意识的显现。而在经历所谓的“先验转向”之后,事情的自身显现不但意味着向意识显现,而且最终被归结为意识向其自身的显现,或者直截了当地说,事情自身的显现就是意识的自身显现。归根到底,真正的“事情自身”无外乎就是纯粹意识、先验自我或先验主体性。因此在胡塞尔的现象学(尤其是先验现象学)视野中,明见性和主体性最终变成了一回事。
问题在于,现象学的明见性原则是否真的可以像胡塞尔所设想的那样被归结为主体性原则?恰恰在这一点上,海德格尔、萨特、伽达默尔和梅洛一庞蒂等后来的现象学家同胡塞尔产生了严重的分歧。胡塞尔本人当然认为,主体性原则是明见性原则的真正实现。但在海德格尔等后继者看来,明见性原则同主体性原则非但不是一回事,而且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冲突;事实上,当胡塞尔将事情自身的显现归结为事情向意识显现、甚至最终归结为意识向其自身的显现时,他就已经背离了现象学的明见性原则,并且倒退回他所批判的形而上学立场。于是,在明见性和主体性的问题上,胡塞尔同众多的后继者便展开了相互的指责和批判。胡塞尔认为,只有意识、先验自我或先验主体性才是现象学所要坚持的明见性原则,而海德格尔等人完全误解了现象学的先验转向和主体性原则的意义,把现象学拉回到一种自然主义、一种人类学的层次,因此完全背离了现象学的原则。相反,在海德格尔等人看来,胡塞尔现象学的真正革命性意义恰恰体现为它的明见性原则,但是当他将进一步将明见性归结为主体性时,他便重新落入了自笛卡尔以来的主体性形而上学的窠臼。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