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刑事诉讼模式划分理论中,“当事人对抗模式”和“职权调查模式”的划分最能反映出刑事诉讼中不同的刑事诉讼角色及其关系格局。“当事人对抗式”由控诉者、抗辩者和裁判者三方角色构成,他们之间的关系格局表现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裁判者中立;“职权调查式”则由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实质上也就是追究者与被追究者两方角色构成,他们之间的关系格局是调查者、追究者居高临下地调查、追究被调查者、被追究者的关系。“混合式”从总体上看,体现为“职权调查式”的审前程序和“当事人对抗式”的审判程序的混合,也体现为职权主义和“对抗式”审判方式的混合。
“当事人对抗模式”的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方式,体现了一种社会本位主义、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它将由国家所宣称的抽象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全体成员现实的共同利益区分开来,从而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要实现由国家所宣称的抽象的公共利益,而是要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全体成员现实的共同利益,而社会全体成员现实的共同利益,是以每一个不特定的社会成员,也即每个人的现实利益为实质内核的。因此,刑事诉讼归根结底是要保障每个人的现实利益,不仅要保障其不受犯罪的侵害,也要保障其不受国家权力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而滥用的侵害。此种刑事诉讼实际上是要解决这样的社会冲突:一方面,我们要运用国家权力追究犯罪,以保障每个人都不受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我们又要限制国家权力,防范国家权力的滥用,以保障每个人都免受国家权力滥用的侵害。因此,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运用国家权力追究犯罪的一方,也即控方,和防范国家权力滥用的一方,也即辩方,至于裁判者则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由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都既免受犯罪的侵害,又免受国家权力滥用的侵害。在此种刑事诉讼中,国家只能扮演控诉者角色,而不能兼任裁判者角色。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