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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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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格体 主体 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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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47574
  • 作      者:
    (德)米夏埃尔·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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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米夏埃尔·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德国累根斯堡大学(Universitat Regensburg)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哲学教席教授,现任法学院院长。1965年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先后在波恩大学及英国剑桥大学学习法律,并在剑桥大学取得硕士学位。1992年他以法哲学方向的论文取得博士学位,1998年以“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题完成教授资格论文.2001年在罗斯托克大学获得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哲学教席。帕夫利克教授也是德国著名刑法学者京特·雅科布斯(Gunther Jakobs)教授的弟子。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以及犯罪论的一般学说,当前正在研究犯罪论的建构及刑法总论中核心的法构造;在法哲学的研究重点为17至19世纪,尤其是德国的唯心主义哲学。
    除本书外,代表性著作有:《纯粹法学说与哈特的法学理论——批判性地比较研究》,《正当的紧急状态——关于刑法上的社会一体性义务问题》,《恐怖分子及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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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格体·主体·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提出的问题是:国家怎样对个人施加刑罚才是合法的?《人格体·主体·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中帕夫利克否定了长久以来作为通说的预防论。而公民所信赖的公正与安全的恢复这一提法也不令他感到满意。取而代之的是,透过黑格尔他注意到了自由与国家秩序的辩证法:个人的自由只有在超越个人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展开。这就意味着:“谁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利益或法益,只要是不法地侵害的。同时也就妨碍并侵害了除了自由秩序之外的、国家所保护的法秩序,而这种法秩序是他作为公民基于本人的法忠诚而负有责任的。”刑罚服务于法的保护及由此对自由的保护,犯罪人也会同时因他“作为公民被承认,且如黑格尔所说,被尊重”而获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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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看起来,法律适用者宁可将该种看法的存在(及其可能的变化)作为社会事实来确认。①它值得被重视,同样不是因为内容上的正确性,而是因为人们相信,确证社会成员的法意识可以强化该社会的内在团结。
    但是,从刑罚理论特有的合法性问题视角来看,这样的疏远(Dis-tanz)真的能够得以维持吗?②反对这样一种要求的想法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人民基于一定的理由而相信(glaube)刑罚的合法性的说法,与刑罚是(sei)合法的这种说法显然不是一回事。赞成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人当然会对这种反对意见提出异议,因为它对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复杂性判断错误。在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看来,刑罚之所以是合法的,是因为它有助于加强社会的整合;要实现这一重大的规范目标,必须在手段选择的层面权衡人们实际拥有的价值确信。与此同时,这种回应也没有能够消除对积极的一般预防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怀疑。
    如果人们赞成刑罚的理由,是那些刑罚理论家从自身角度出发认为是“错误的”,问题就很明显了。因此,大多数赞成“通过正义的复仇来实现预防”观点的人都认为,民众之中存在着强烈的赞成报应性刑罚根据的倾向。③果真如此,则唯有一种在本质上根据报应原理运行的刑法才能发挥最佳整合效果。从这里讨论的相关作者本人所持的预防论立场出发,那样的论证模式同时也是非理性的。因为它不能忽视,自己的立场将会导致对被判刑者的无理要求,即为了社会和平而忍受非理性的强制。④容忍所在社会环境的不开明的义务,当然不是要被描述成自我牺牲或是刑罚。①这里的论证方式否定了论证的目标。
    鉴于这种棘手情况,对积极的一般预防的支持者来说,除了要刻意地隐瞒他在合法性理论上的思考,或是去建议法院成员在职务活动中说谎外,似乎没有其他选择。②为了维护人们的根本利益,即巩固社会和平,就不应该将它的——正如他们会意识到的:事实上非理性的——兴趣放在报应上。“为了实用性,一种公开说谎的体系得到了宣扬”③。而为了这种救助策略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却高昂得不可接受:这不仅要否认(正如在消极的一般预防里将要发生的)被判刑者的交往平等,还要否认“未被确认的(ungeklart)”普通民众的交往平等。④积极的一般预防论不仅没有消除消极的一般预防在合法性理论层面的缺陷,像哈塞默尔(Hassemer)所说的那样去认真地对待人⑤,它甚至还扩大了这种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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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刑罚理论的任务
二、刑罚概念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
三、刑罚的预防论与报应论

第二章 刑罚是预防工具吗?
一、预防论的特征
二、消极的一般预防
三、特别预防
四、积极的一般预防

第三章 通过刑罚来报应?
一、报应论的复兴?
二、报应是我们文化同一性不可忽视的构成部分吗?
三、法通过刑罚而恢复?

第四章 刑罚是法作为法的恢复
一、承认概念的多义性
二、人格体的不法、主体的不法与公民的不法
三、刑罚是对公民不法的回应
译名对照表
文献目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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