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检查就是要将以各种理由脱离税收会计系统监控的方方面面查出来。税收会计数据采集主要是征管交易系统的功能,因此,其检查是指对交易系统中会计业务部分的检查。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包括以下方面:
1.是否以税收会计数据为核心,主动的访问各个征管功能模块的数据。针对以往税务稽查只是在入库环节进行核算,使稽查欠税游离在系统之外的现象;针对不录入申报退税的纳税申报表现象等,检查系统对《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回证》上的原始数据信息,是被动等待,还是主动访问。
2.会计自身数据采集的全面性。指不经常发生的个别业务,其数据是否全部采集到征管交易系统之中。
3.实行双定征收个体户的核算环节。针对为了减少欠税数额的反映,只是在开具了完税证后进行核算,而对定额清册环节形成的应征税款不进行核算,使个体户欠税也游离于系统之外。
4.代扣代征手续费的核算。对财政拨人的代扣代征义务人应得的代扣代征手续费直接放在税务机关经费账户中,一方面控制代扣义务人的所得,一方面将其用于本机关的经费,这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5.税收保全环节的核算。为了保证税收会计的全面监督作用的发挥,税收会计已经设置了“暂收款”“保管款”等会计科目,这部分款项完全应该也完全可以纳入会计核算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因此,这里产生的数据都必抽取到会计核算数据库。
(三)纳税人注册类型行业门类登记的精细性、正确性和税款预算级次的合法性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填报了自身的许多属性,这些属性都是税收会计明细核算的依据,通过审查税务登记模块,检查纳税人各种属性设置和分税制预算级次的正确性,才能保证之后的所有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四)申报缴税期限等核定情况的完整性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都要进行一对一的纳税核定和认定,这个环节确定每个纳税人的申报、缴税等方式,这里做了具体的若干约定,会计检查要检查核定的完整性,只有在事前进行核定,才有事后的比较。例如,只有核定了应该申报的户数,才能有与实际申报的户数相比较,进而生成各税申报率,乃至进一步统计出综合申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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