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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5407
  • 作      者:
    郝丽雅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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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深圳市法院文化建设丛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将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与劳动法学理论相结合,将劳动争议的具体案件与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相结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疑难、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将法条变化为生动案例,是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都需要的一本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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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我们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中关于某些必备条款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不应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未成立。理由是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规定看,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的处理原则,第八十一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见《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必要条款作为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在必备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允许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予以补足,在未载明必备条款时也允许改正。因此,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能够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具备可履行性则可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关于某些必备条款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同解释,补充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应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未成立。
  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情况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而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而用人单位则主张劳动者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即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示的入职登记表可能会对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某些内容(一般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了书面约定,但又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必备条款。此时,能否认定上述材料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我们认为,人职登记表仅能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希望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属于预约性质。预约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契约,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确定条款是双方已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不确定条款是处于未决状态的条款。当事人成立预约后,双方之间某些权利义务内容的确立可能尚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有待进一步磋商。因此预约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包括实现交易的义务和协商谈判签订本约的义务。签订预约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预约不等同于本约,当事人按照预约所订立的合同才为本约。劳动合同即为当事人按照预约即人职登记表所订立的本约,因此,不能将人职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亦即入职登记表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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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1.业主委员会与受雇人员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2.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3.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4.公司生产经营混合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5.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办理就业证或就业证过期情况下法律关系的认定
6.内退、停薪留职、下岗人员与新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7.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8.自带劳动工具提供服务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9.建筑工程违法发包情况下法律关系的认定
10.娱乐服务行业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11.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1.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认定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保护期限
4.用人单位未与其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5.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二倍工资
6.倒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二倍工资
7.未签订新合同,参照执行原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8.合同无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9.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
10.因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1.劳动合同未具备全部法定必备条款是否成立
12.仅就试用期达成的约定的法律效力
13.用人单位行使调岗权的条件
14.劳动者任职单位发生变动情况下工作年限的计算
15.一方当事人是否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资支付
1.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时工资标准的确定
2.包月工资制的法律效力
3.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约定
5.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6.不定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的计算
7.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工资的计算
8.计件工资制下加班工资的计算
9.劳务派遣关系中加班工资支付责任的承担
10.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25%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11.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者离职时一次性扣除因劳动者过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1.“谁炒谁”的举证责任分配
2.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而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认定
4.“末位淘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经济性裁员制度的适用条件
6.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
7.劳动者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后能否以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
五、工伤保险待遇
六、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七、程序性问题
八、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九、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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