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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际法学:理论·实务·案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2600
  • 作      者:
    王丽华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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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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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际法学》是根据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要求》的规定,针对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在借鉴、吸收国际法实践和最新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由长期在高校从事国际法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老师精心编写而成,全书分为十三章。
    本教材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国际法导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人权法律制度、海洋法律制度、空间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国际组织法、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法律机制、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内容。
    本教材吸收了国内外的优秀学术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的有机统一。在理论上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概括性,在应用上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内容上则反映了国际法学的发展和时代特征。此外,本教材在体例和结构上简洁、明了。具有一定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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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国家通过协议合并成一个新国家。如1964年坦葛尼喀与桑给巴尔合并为坦桑尼亚共和国、1990年10月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合并成统一的德国。
    3.分离。从一个国家领土上分离出一部分或几部分,脱离母国而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国家。如1971年东巴基斯坦从巴基斯坦分离,宣告成立孟加拉国;20世纪90年代,波罗的海三国从苏联分离。
    4.分立。一个国家因解体而分裂成几个或若干个新国家,原国家不复存在。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一分为三,建立了奥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1961年,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分裂为埃及和叙利亚;1992年,南斯拉夫解散;1991年,前苏联解体,其各加盟共和国分别成立了15个新国家。
    (二)国家承认的性质
    关于承认对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多大的影响,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有争议的两种学说,即构成说和宣告说。
    持构成说的学者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如果一个新国家产生后未经既存国家的承认,则即使其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条件,仍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的作用就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国际人格者。19世纪以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很多,如《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一个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够算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因此,承认是具有构成性的。
    持宣告说的学者认为,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的确认或宣告而已,并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作用。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承认不能把一个并不存在的国家变成法律上的存在。一个国家如果事实上确已存在的话,没有获得承认也是可以存在的;不论其他国家是否予以正式承认,这个国家也是有权被别国作为国家看待的。承认的主要任务是宣告一件不大明确的事情成为事实。这一学说现在获得了多数学者的支持,并且1933年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和1936年国际法学会在布鲁塞尔年会上的决议也都对其予以支持。
    其实,新国家诞生后成为独立主权国家,就必然成为国际法主体,不取决于既存国家的承认。即使其他国家不承认,新国家仍然享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国家的基本权利。从这一点看,宣告说更有道理。但相比构成说,宣告说没能看到既存国家的承认对新国家基本权利实现的作用。新国家一旦产生就具有对外交往权,但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新国家才有行使国际法权利的可能,即新国家国际法权利的实现依赖他国的承认。实践中,新国家产生后往往致力于争取国际社会的承认,积极参加国际关系,实现自己的国际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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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法的历史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第三节 国家主权豁免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
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制度
第四节 外交保护
第五节 难民

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人权保护公约
第三节 人权国际保护的实施机制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第三节 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第四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第五节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基线
第三节 内海水
第四节 领海和毗连区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第七节 公海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八章 空间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第三节 使馆及其人员
第四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一章 条约法
第十二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三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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