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力的主体
权力主体是指权力行为的发出者,也就是支配力量的拥有者,权力主体所发挥作用的对象是权力客体,它是指权力行为的接受者,也就是权力支配力量的作用对象。权力有公共权力和私人间权力之分,公共权力主体是指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尽管有些学者认为机关、某些团体或组织也是权力主体,但我们认为权力的最终主体仍然是人,特定的个人。虽然权力首先是一种力量,没有力量就没有权力,但是,权力也是社会所特有的,社会是由不同的主体构成的,这些主体有个人、家庭、氏族、社区组织、地方组织、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等,这些个人或组织都有一定的力量,都有一定的权力,由于组织的权力最终要由个人来行使,因此,本书认为权力的终极主体是个人。对权力的认识离不开对人本性的认识。当然,就一般意义而言,权力主体还包括人的联合体,人的联合体也是权力主体,这些联合体包括大到国际社会中的联合国、国家共同体中的国家、各级政府、社会自治组织等,小到公司、企业、家庭等都是权力主体,可以说权力主体包括国家政治权力在内的一切有社会影响力的组织,只要有群体和组织生活的地方就必定产生权力现象,但是所有的权力主体最终都与特定的个人有关,因此,权力的最主要和最终主体是个人。
权力最终主体属于个人,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精义所在,人民主权作为宪法规范的内在逻辑,表明终极意义上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拥有主权,但是人民不可能事必躬亲的行使权力,直接民主毕竟不是民主的常态形式,人民主权通常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来具体实现,所以表面上看,宪法对于具体的国家权力主体一般都有明确的规范,不同国家的宪法所规范的具体权力主体差异非常大,如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力主体主要有总统、国会、法院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权力主体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主体。不同国家的具体权力机构具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人民拥有最终控制性权力,人民也拥有更换政府的权利,这些权力都是个人作为国家权力终极拥有者的体现。
权力主体终极意义上的个人性使国家与公民的和谐有了连结点,国家权力最终就是个人权利,个人权力就是一种个人权利,权力与权利的连接就是国家与公民的连接。国家与公民的和谐就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二合一。个人权利如果不是国家权力的终极来源和目的的话,则国家权力就会异化,国家权力异化的后果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国家与公民的相谐也因此得以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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