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也设有类似机构,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具体评价、检测和监测等工作。
四、公众广泛参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外十分重视转基因生物管理过程中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本着公开透明、尊重民意、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方便公众参与,有的国家甚至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全过程都有社会公众的参与。
美国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吸收公众的广泛参与:一是各联邦机构制定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时,均要在联邦注册公告中发布,在固定时间内寻求公众评议;二是召开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问题研讨会时,通常都对公众开放;三是不定期的举办听证会,寻求公众在某一问题上的态度;四是联邦咨询委员会每年定期举办面向公众的关于农业生物技术的会议。
近年来,日本十分重视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态度,针对消费者对转基因产品的认识、担心、信赖等问题,开展广泛的社会调查。农林水产省设立了消费者接待室,用图、文、实物展示生物技术的原理、过程,以消除消费者的疑虑。据报道,农林水产省仅1996年投入的科普宣传费就达2240万日元。厚生劳动省则由专家、生产者和消费者代表组成常任机构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结果进行审议。
第六节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必须抓住新兴生物技术的发展机遇,但我国又是发展中国家,转基因技术研究起步稍晚,同发达国家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上我国过去一直持稳妥的态度。在管理上综合借鉴了外国一些做法,既针对产品又针对过程,力求在科学评价、依法管理,确保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研究、推进应用;在制度设计上则强调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维护国家利益。
根据国际相关组织和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特点,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等工作的需要,在与国内相关法规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5月23日施行,规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产品标识制度和进口审批制度。农业部于2002年1月5日,以第8号、第9号、第10号令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3个配套规章;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了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积累了很多管理经验,为转基因育种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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