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益回报机制对重要专利权人的吸引力在专利池模式和单独许可模式下的利益回报主要是专利许可费。此时只有当重要专利权人所获得的许可费收益大于其所付出的许可成本(例如建立专利池所付出的时间与金钱成本,等待标准制定和实施而付出的时间成本等)才会支持相关专利许可模式的选择进而支持相关标准。否则重要必要专利权人在标准化进程中的缺席都可能会对日后相关标准的被封锁留下隐患。
在免费许可和开放许可模式中,给予专利权人的利益回报主要是技术利益的回报和其增加产品销量、吸引终端用户或拓宽产品市场等间接利益的回报。由于在这种模式下专利权人其实让渡了部分权利,放弃了部分专利许可费收益,故而这种利益回报机制必须运转良好,能够为其带来长远的稳定的其他利益,才可能获得其支持。
4.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的利益平衡
如前所述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都可能参与到标准化进程中,所以标准制定者必须平衡双方利益,最大程度上争取支持。因此如果专利池许可的费用过高或者对单独许可的监督和约束过松,都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从而使标准推广遇到困难(特别是存在多个相互竞争的标准时);相反,如果单独许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过严,或者强制其接受免费许可或开放许可而又未能提供足够的稳定的利益回报,则标准制定可能失去技术支持。因此对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利益诉求的正确判断成为保证标准顺利制定和实施的前提。
5.标准制定者所要负担的成本和风险
标准化组织选择专利许可模式还需要考虑到自身所要负担的成本和风险,具体包括:组建专利池的成本、检索相关专利信息的成本、制定相关约束机制的成本、组织各方主体协商的成本、聘请独立评估专家小组的成本等等。相对而言,选择专利池许可模式,标准制定者需要的投入会较多;而选择单独许可,特别是松散的单独许可模式则标准制定者的投入会较少。在免费许可或开源许可模式下,标准制定者需要投入的管理成本(以确保利益回报机制的正常运行)也会比较高。
另外,标准制定者还不得不考虑自己在选择不同许可模式下的法律地位。在专利池许可和开源许可模式下,标准制定者都必须自己充当或者委托第三方充当专利人的代理,统一对外进行许可,相应地,此时也会承担较高的法律义务和风险。特别是在专利池许可模式下还可能承担反垄断审查所带来的风险。相对而言,单独许可和免费许可模式下专利权人则自己处置权利,标准制定者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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