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结构调整要求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更新知识结构
在我国当下的经济结构调整之情势下,司法机关的知识结构受到挑战已不是新论点。在前文所引之“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于大局”一文中,在韩大元先生总结的曹建明总检长的讲话中就有“法律监督能力不适应”、“队伍整体素质不适应”问题。笔者理解,这里的“能力”、“素质”都是广义,其核心是知识结构问题。在我们司法机关里,不可否认,确实有一些同志的知识结构很特别,能够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但是,从整体上讲,我们原有的知识结构大约可以概括为:中国化的马列主义基础理论加上民法与民诉法、刑法与刑诉法等与办理刑、民事案件相关的知识,充其量再加上一些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司法机关现有的这种传统型知识结构中,显然缺少经济发展方面的元素,特别是缺少商业、投资、涉外方面知识。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理顺司法机关的运行体制与机制
我国现在的司法体制与机制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其随着新中国的成长而成长,为我的法治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有其自身的有利于全国统一、工作重点突出等优点与特色。然而,在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之背景下,其不足之处被放大,经济结构调整对我国现有司法机关的运行体制与机制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司法机关的领导体系与中央及不同级别的地方经济发展不协调问题;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之非独立性与经济发展所需之法治环境冲突问题;司法机关缺少体制性监督,与经济结构调整所要建立的市场主导地位不受干涉相矛盾问题。
(四)经济结构调整要求司法机关调整其业务内容与工作方式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主要是被动、结果决定性、事后弥补方式。把工作重点放在这些业务上,及采用这样的工作方式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利益与个人、企业的合法利益,符合了部分现实需要。然而,司法机关的现有业务重点与工作方式也存在诸多不足,其对我国法律的维护只是个案性的、修补性的、被动性的,其保护的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也具有偶然性,如此,则工作成本很高,效率低。这种业务重点的安排与工作方式的采用,过分注重于已被破坏的社会利益进行修补,充其量只能恢复社会利益至未受损状态(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司法机关在修复利益时也要消耗社会利益),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创造社会利益。结果,导致整个法律体制高成本运行,间接助长了物价的不断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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