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1月6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曾经说道:“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为此,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文,指出:“什么是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呢?这里有几个具体的判例:……(注:所举判例是华池县温台区四乡封家园子发生的封棒儿婚姻案。见本书第五章所述)这就是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第一,他是深入调查的。以前举婚姻案来说,他不像华池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片面地认为张金才抢婚不当,于是一切都无理,不征询婚姻当事人意见,不追究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高价出售之错误。他能抓住案件关键,能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主要依靠初审,但现有负责初审的干部一般能力较弱,阅历较差,要克服这一缺点,就必须使司法干部多下乡锻炼,多联系群众。关起门来把玩旧型法律教条,是无补于事的。第二,他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马锡五同志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所谓“三个农民佬,顶一个地方官”。’因此,他就能抓住所有人心,就能在当事人的内心,而不是表面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依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解。’第三,他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头,河边,群众随时随地都可要求拉话,审理案件。华池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棒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五同志,拉住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而马锡五同志自己,每年总要往各县巡视工作数次,在巡视过程中,必严密检视监狱,查问犯人,遇有可以改造者,即令交保释放,以便增加我边区劳动力,增强生产。因此,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一句话,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这就是马锡五同志之所以被广大群众称为‘马青天’的主要原因。”[20]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