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地市公司负责制订、审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或网省公司委托地市公司编制,网省公司审查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②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治理的目标和任务;④采取的方法和措施;⑤经费和物资的落实;⑥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⑦治理的时限和要求;⑧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9)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15天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网省公司核定后30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10)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11)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订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网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网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12)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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