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我国刑事辨认实践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频率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辨认措施被使用的频率相当高,三机关的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使用频率在70%以上。
(2)证明价值被高度认可。三机关中均有90%左右的调查对象对辨认结论持“比较相信”的态度。
(3)对辨认活动属性的认识与实际不符。三机关的调查对象中均有超过50%,的人认为辨认活动的属性是法定的刑事侦查措施,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辨认这种侦查措施,换言之,辨认还不是法定的刑事侦查措施。这一调查结果反映出实践对辨认的重视与立法对辨认的漠视之间的矛盾。
(4)对辨认笔录的证据种类归属认识混乱。所有调查对象对于辨认笔录是否是独立的证据、它属于或依附于哪种证据认识非常混乱,究其原因,是无法可依的必然结果。
(5)辨认笔录记载内容泛形式化,不利于监督和审查。超过半数的公安机关调查对象称自己仅在辨认笔录中大概描述辨认活动的过程,仅将结果重点说明。与此相呼应,70%以上接受问卷调查的检察官和法官认为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过于形式化,对辨认过程记录不详细,不利于监督或审查,建议公安机关改进辨认笔录的写作方法和内容。
(6)对人和物多采用多张照片的辨认方式,其次才是真人列队辨认或多个实物辨认,且真人列队辨认绝大多数均采用静态辨认的方式。
(7)辨认操作程序存在的问题较多,突出地表现为:选择陪衬客体不注重相似性、组织辨认前不仔细询问辨认人、对人进行照片辨认时仅使用照片复印件或一寸大头照、对人进行辨认时不还原案发时的外貌和环境等。
(8)选择陪衬客体的首要标准是方便快捷,忽视了相似性的要求。公安机关60%的调查对象称以方便快捷为主要原则,随机选取陪衬客体。其选取陪衬人、物、照片的途径也证实了这一点。
(9)见证人来源混乱,相当一部分仅是走过场。公安机关较多地采用就近随机选取或由单位内部同事充当的方法来满足有关见证人的要求,使得一部分见证人的作用被虚化。这是现行法律没有对见证人的来源进行规定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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