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2015)》: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要求,提供“孖展”融资活动的机构必须先向香港证监会申请受监管活动证券保证金融资的牌照,而担任这类机构的代表本人必须持有相关受监管活动的个人代表牌照。机构也需要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财政资源要求。任何未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人士在香港进行受监管的活动,属于违法。此外,证监会有权向违规的持牌人执行纪律处分。香港《财政资源规则》是香港证监会要求持牌公司遵守的最基本审慎监管原则。以下的规则适用于提供“孖展”融资的机构:最低缴足股本须时刻维持在1000万港元水平;最低流动资金须时刻维持在300万港元或等于其负债总额5%的金额水平,以较高者为准;在计算资产价值时,持牌机构就保证金贷款可取回的金额,将以有关贷款的质押证券,因市况改变所导致的价格波动而经调整的市值,作为上限;就个别户口或特定股份所产生的风险实施风险集中调整规定,以及就非流通的抵押品实施风险调整规定;制定更为严格的申报及具报规定。
香港证监会发布的《操守准则》及《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列出了持牌机构就内部架构、日常运作的操守,及营运方式须符合的要求,从而妥善管理风险及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操守准则》的要求,提供保证金融资服务的持牌机构必须充分告知客户所涉及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希望他们重新考虑是否真的需要证券保证金融资。
总之,香港地区将场外配资也纳入了监管的范围,而不是一味地禁止场外配资。香港地区对场外信用交易的监管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放牌照,二是进行审慎监管,三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充分揭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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