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路径研究》:
由于贫困在各国之间的表现并不相同,不同的机构对小额信贷也有不同的理解,当这些因素与各国的政策环境、文化差异、制度背景、监管框架等一一结合后,就使得小额信贷在运作中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格局。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小额信贷是金融创新的结果,我国正在推动的小额信贷不应该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复制和翻版,我们需要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小额信贷机构或项目的经验,但更需要立足自身突出自己的发展特色,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截至2009年末,两类贷款余额合计为6000多亿元,占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余额的40%左右,占农村信用社全部贷款余额的10%左右;从贷款覆盖面看,全国已有95%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57%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联保贷款。二是其他商业银行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农业银行近几年新增的小额到户扶贫贷款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部分小额农贷业务,尤其是近年来股份制改革后建立了“三农”事业部,推进新型农村小额信贷业务;邮政储蓄银行也逐步推广小额信贷业务,在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的基础上,逐步试点农户联保和保证贷款、商户联保和保证贷款等小额信贷业务。三是各类新型农村机构和小额信贷组织发放的农村小额信贷。包括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放的各类小额信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和其他小额信贷组织的业务。
与国际上典型的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相比,我国的小额信贷业务在机构性质、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监督管理上与它们存在着明显差异,即使是各类小额信贷机构之间,也存在较明显的差别,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主导力量上,国际上小额信贷机构大多是由非政府组织经历一定阶段成功运作后推动的机构转型,而我国主要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大都是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设立的,而且从发展时间来看,与国际相比,算是新生事物。尽管政府主导型的试点模式有条件享受一些政策优惠待遇,对于快速和大规模推进改革起效迅速,但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模式缺少了与制度背景的深入磨合,加上政策制定者对农村地区经营的小额信贷机构有着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可持续发展的三重目标要求,制度设计难以考虑周全,一旦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其运行中出现不适应现象就难以避免。
二是在产权结构上,我国大部分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是国有控股或者国有参股的,当前只有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三种类型构成,其中自然人股东占比最高,其他社会组织占比极低。各类小额信贷机构的产权都是多样化且比较明晰的,这与国际小额信贷机构股权结构中非政府组织“一股独大”的现象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明晰的产权配置方式避免了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存在的“所有者缺位”现象,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有利于形成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是在资金来源上,国内小额信贷机构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吸收存款,当前只有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为防范风险考虑必须“只贷不存”,这与国际小额信贷机构存在显著不同。国际小额信贷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即是捐赠资金和公众存款,而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所争取到的捐赠资金微乎其微,对外融资比例又被严格限制。
四是在目标客户上,国内的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面向“三农”和微小企业等银行信贷的服务盲区的,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低收人群体,更不是在贫困线上挣扎的“穷人”。而且近年来在实际操作中,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额度有逐步增大的倾向。这在一方面反映出当前农村地区资金需求量有逐步增大的趋势,但也在另一方面反映出贷款有逐步向大户集中的倾向。有限的资金和高额的单笔贷款额度,给小额信贷机构能否达到广泛的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带来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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