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扬州盐官与扬州盐商》:
四、元代实行商运商销,两淮盐的产销量最大,运销两淮盐的扬州盐商盐务异常繁忙元至元十三年(1276),元军占领扬州,扬州从此归元朝统治。是年,元朝在扬州置江淮行省。元至元十四年(1277),元廷在扬州设立江淮都转运盐使司(又称两淮盐运司),隶属于行省,全面接收宋朝的淮南盐场,管理盐的生产和流通等盐政事务。
元代两淮盐的运销方式主要是商运商销。
商运商销有两种方式。一种称为行盐法,这是两淮盐运的最主要的运销方式。这种方式就是商人必须先到盐运司交钱购买盐引,然后凭盐引支盐、运输和销售。盐引是商人支盐、运盐和售盐的凭证。一张盐引可以支盐400斤。具体过程是:商人到盐运司先提出购买盐引的申请,然后交纳“正课”(规定的每引盐价)和各种附加费,领取盐引。盐引的正面填写盐商姓名和年月,盐引的背面有“墨印批凿:某路某客赴某场(仓)支查官盐一引重四百斤”字样并加盖盐运司印章。商人持盐引到指定的盐场(仓)支盐,经过核对确实,登记在册,并在盐引上加盖出仓批验印记后领取引盐。每引实际给称410斤,其中10斤供损耗用,每引盐分两袋验装。商人从场仓支取的食盐在运销过程中须经过两淮盐司设置的批验所(如真州、采石批验所)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盐引是否真实,盐袋有无超重,有无夹带私盐。商人在运输过程中引盐不能相离,否则即以私盐治罪。除盐引外,商人还必须携带“水程”,也就是运盐路线的凭证,这是在买盐时说明销售地点并由盐司发给的。盐运达目的地后,由所在地方官查明盐引、盐袋数目、号名,与“水程”相符,方许贩卖。盐卖毕后,商人必须随即退引,限五日赴所在官厅缴纳,并将“水程”同交。若违限不缴,则以私盐罪论处。商人退引后,地方官“随即涂抹,每季申解盐司收管”。
两淮盐的运销除行盐法外,还有一种“入粟中盐”的形式。此法同于宋代的折中法,即商人在边地或政府指定的地方交纳粮食换取盐引,然后取盐贩卖。如元统一后,西北蒙古诸王起兵叛乱,元在北方边境屯驻重兵,为了解决边地军粮的供应,元政府便募民入粟塞下,“以江淮长芦盐引偿之”。
当时,扬州成为了盐商集中的地方。盐商运至扬州东关的盐,“俱于城河内停泊,听候通放,不下三四十万引”。盐船高度集中密布,拥挤不堪,造成盐主不能照管,船户恣意侵盗,盐商无利可图,从而造成官府税收的减少。为缓和矛盾,两淮盐运使司鼓励盐商在扬州东关城外的沿河两岸赁买土地,“起造仓房,支运盐袋到场,籍定资次,贮置仓内,以俟通放。临期用船,载往真州发卖”。一些盐商非常富有,元人余阙在《青阳集》中写到他看到的盐商,“舆马之华,宫庐之侈,封君莫之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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