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制度设计研究》: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深入社会经济生活各个角落的代理行为,已经开始显露出它本身自有的市场特性。事实上,除信托业以外,银行、保险、证券及各类投融资机构都开始利用信托制度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发展银行理财业务,证券公司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财富管理业务,都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础上的。
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目前,明确适用信托关系的只有信托产品和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其他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产品、银行理财等在内的财富管理业务,均未明确信托法律关系。
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关于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目前已颁布的正式法律规章文件中都没有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界定,唯一对关系做出接近性描述的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05)2号)中第9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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