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补贴政策比较研究:基于发达国家林业补贴政策框架和工具的比较研究》:
各项林业专项补贴:主要包括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等补贴。许多国家对造林和森林经营给予了有力的补贴,占林业补贴总量的绝大部分,欧盟在20个世纪90年代的林业补贴中,造林和森林经营补贴占了一半,有些成员国比率甚至高达(90%)以上。从2009年起,我国陆续启动了森林抚育补贴、造林补贴、林木良种补贴以及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四个试点。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这在林业发达国家普遍存在,尤其是美国和日本。此类贷款贴息有效地促进林业补贴的导向转变。
森林保险保费补贴,以及森林灾害损失补助。
(2)生产者支持的生态效益补偿
此项补贴在许多国家存在,也认为是森林生态效益正外部性所产生成本内部化的措施。有些国家私人间通过契约进行生态效益交易,但不属于本研究所说的补贴范围。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已经实施多年,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对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每亩补贴10元,2014年提高为15元。各地在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财政能力进行配套。
(3)生产者支持的间接措施即林业税费减免
欧盟各成员国均对林业采取税费减免措施。我国从2003年起取消了木材生产销售的农业特产税,并鼓励各地调低育林基金征收,一些经济发达省份已经免除征收育林金。
(4)价格支持措施
即对纸张、建筑用材等林产品的政府采购,含有最低价格收购性质的木材收储,以及对林业生物质燃料的最低价格限定。虽然价格支持措施被指责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但是在一些国家甚至欧盟仍然存在。木材收储主要在我国福建、江西等省份存在,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推进,为了鼓励农民经营山林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目前仅限于地方层面实施。
(5)消费者支持
即为了鼓励消费木材或者特定林产品,对消费者给予的补贴。如日本宫崎县等地为了鼓励日本民众消费国产木材所实施的木材消费补贴。
(6)一般服务支持措施
即不针对林业生产者和特定林产品,通过政府公共财政对整个林业进行补贴,包括科研推广、培训、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支持计划。此项措施在各国普遍存在,而且占整体补贴份额较大。我国近年来不断加大林业一般服务支持措施的补贴力度,主要投入在以下三个方面:
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沼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对人社农民培训、品牌申请、储存运输等给予补贴。在上述6类补贴措施中,第1类直接支付属于OECD中的“生产者支持”。第2类生态效益补偿属于OECD中的“消费者转移”(O.从消费者向生产者的转移)。第3类间接措施即林业税费减免,属于OECD中的“T.纳税人转移”,基于政府税征的减让。第6类一般服务支持与OECD“一般服务支持”分类中涵盖的补贴支持措施,与WTO的“一般服务补贴”内涵大致相同。这四类补贴政策措施基本上列入WTO“绿箱补贴”,不受《农业协定》有关条款的约束,其支持强度主要取决于政府财政支持能力。第4类价格支持措施和第5类消费者支持主要适用于林业下游产业环节,其属于WTO或者OECD何种补贴需要具体分析,如木材收储可以认为与WTO“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相称,或可列入“绿箱补贴”中,但这些政策措施带有一定的最低价格收购性质,会产生一定的市场扭曲作用。
1.3.2分析工具:林业补贴政策框架
根据上述分析,立足于中国林业补贴实际情况,构建一个关于林业补贴政策的基本框架(表1-4),作为考察各国林业补贴政策的分析工具。
在分析工具中,林业补贴政策大体分为三类,即生产者支持、消费者支持以及一般服务支持等3大类。其中,生产者支持补贴细分为4类,即林业工程补贴、各项专项补贴、生态效益补偿和林业税费减免。林业工程补贴其实包含了挂钩补贴和脱钩补贴等不同具体补贴的综合性补贴,一般以财政拨款支持的综合性环境治理项目或者林业建设项目实施。只有森林划人工程范围,森林权利人才能获得补贴。专项林业补贴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的某一或某些环节授予的补贴,既对林业工程内森林授予补贴,也对工程区外的森林授予补贴。生态效益补偿本来也应该归类于上面两类,但是由此项补贴为林业补贴所特有,而农业补贴一般不包括,所以单独列出。另外,林业税费减免被认为是间接补贴,补贴普遍认为是一个负的税负,政府通过减让林业税费征收也就等同于实施补贴,正由于考虑到林业税费减免的特殊性质,所以将其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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