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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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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公诉办案规范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4356
  • 作      者:
    陈国庆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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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公诉办案规范手册》编写遵循内容准确、查询便捷的原则。我们严格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改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的决定等规定,确保链接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刑事公诉办案规范手册》收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截止到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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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事公诉办案规范手册》:
  35.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机制。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侦查部门以外的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并加强与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各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36.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完善诉讼监督职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移送制度,加快实现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对办案活动统一指挥、对办案力量和设备统一调配的机制。进一步规范交叉办案、异地办案、授权办案、联合办案等办案模式,优化办案资源,确保诉讼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37.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通报和反馈。加强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商,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38.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与有关部寸1协商,研究建立人民检察院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监督意见不当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没有提出复议或者复议理由不成立而又不予纠正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
  39.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商有关部门,落实检察长和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规范列席会议的职责、范围和程序。
  40.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行为的程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检察机关调阋审判卷宗的程序。建立健全对有关机关办理案件程序是否违法以及司法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程序、措施等。
  41.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法开展诉讼监督,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做好诉讼监督工作。将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将监督关口前移。将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在纠正具体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监督意见。
  42.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针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争取每年解决几个重点问题。将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对在监督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建章立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挂牌督办一批有影响、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件,不断推动诉讼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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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编 程序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权】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定职权】
第五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关】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和辩护权】
第十二条【未经审判不得定罪】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保障】
第十五条【法定不追诉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刑事管辖权】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权】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一审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一审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方式和理由】
第二十九条【回避理由】
第三十条【决定回避的程序和救济】
第三十一条【回避制度的准用】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辩护方式和辩护人的范围及禁例】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f刑事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条【辩护人告知无罪证据】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四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及其例外】
第四十七条【妨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定义和种类】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不强迫自证其罪】
第五十一条【法律文书的要求】
……
下编 实体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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