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办案规范手册》:
35.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机制。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侦查部门以外的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并加强与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各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36.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完善诉讼监督职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移送制度,加快实现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对办案活动统一指挥、对办案力量和设备统一调配的机制。进一步规范交叉办案、异地办案、授权办案、联合办案等办案模式,优化办案资源,确保诉讼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37.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通报和反馈。加强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商,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38.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与有关部寸1协商,研究建立人民检察院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监督意见不当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没有提出复议或者复议理由不成立而又不予纠正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
39.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商有关部门,落实检察长和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规范列席会议的职责、范围和程序。
40.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行为的程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检察机关调阋审判卷宗的程序。建立健全对有关机关办理案件程序是否违法以及司法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程序、措施等。
41.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法开展诉讼监督,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做好诉讼监督工作。将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将监督关口前移。将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在纠正具体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监督意见。
42.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针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争取每年解决几个重点问题。将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对在监督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建章立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挂牌督办一批有影响、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件,不断推动诉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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