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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及限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72371
  • 作      者:
    姜敏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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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姜敏,学习工作经历

  (1)本科毕业于四川外语学院,专业英语八级。

  (2)硕士、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导师:陈忠林)

  (3)2009年7月—至今,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导。

  (5)2011年7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博士后(导师:赵秉志)

  (6)2009—2010年重庆市荣昌县检察长助理(挂职)

  (7)2010年—至今,重庆刑法学会理事、学术秘书。

  (8)2011、9——2012、7年教育部公派北京大学法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

  (9)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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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97刑法实施至今的过程中,共产生了九个刑法修正案。九个刑法修正案凸显的一个典型特征是:犯罪化趋势或说犯罪圈扩大趋势。刑法修正案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犯罪化:增设新罪和修改原有犯罪构成要素。犯罪圈的扩大必然关涉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由等基本权利,且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应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且必须符合法治精神。从法治路程实质看,当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之间进行博弈时,就应对刑法修正案犯罪化进行规范化,从而保证犯罪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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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及限制》:
  因此,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看,袭击警察的行为已是妨碍公务罪惩罚的行为。在实践中,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屡屡发生,且造成严重影响和严重后果。《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明文规定把“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纳入本罪的惩罚范畴,并同时规定其为“从重惩罚”的对象。因此,从严格意义分析,不能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扩大了妨碍公务罪的行为范围,而只是明确把这种行为作为加重惩罚的对象。
  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范畴扩大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没有包括对医院秩序的扰乱行为。但在实践中,医闹事件,比如伤医、辱医、打砸医院的事件频繁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强行闯入手术室、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医院行政办公区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医院的秩序,导致医疗无法进行。针对这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正,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惩罚,扩大了本罪惩罚的行为范畴。
  7.盗窃、侮辱尸体罪行为范畴扩大
  从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罪状看,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两种:盗窃和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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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鸣 1

第一章   现行刑法修正案犯罪化梳理 6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犯罪化 7

一、新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7

二、新型侵犯市场经济利益行为 10

三、新型侵犯公民权利行为 17

四、新型侵犯财产权行为 21

五、新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22

六、新型侵犯国防利益行为 26

七、新型贪污贿赂、渎职行为 27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改变原有犯罪规范要素犯罪化 31

一、扩大主体范围 31

二、扩大行为范畴 40

三、扩大犯罪对象 58

四、取消犯罪目的限制 73

五、降低犯罪危害程度 75

六、通过其他方式犯罪化 80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主要特征 80

一、竞合性犯罪增加 80

二、增设预防性犯罪 81

三、增设辅助型犯罪 82

第二章   中外主要犯罪化理论及其反思 87

第一节  西方主要犯罪化理论 87

一、康德及黑格尔为代表的报应主义立法原理 87

二、贝卡利亚及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90

三、赫伯特.L.帕克的限制刑事制裁立法原理 93

四、理查德.A.波斯纳为代表的法经济学立法原理 97

五、帕特里克·德夫林和米歇尔·摩尔为代表的法律道德主义原理 98

第二节   中国犯罪化标准、原则、学说梳理 101

一、主要犯罪化标准理论 102

二、学界犯罪化主要原则和立场 108

三、以刑法修正案为模本对犯罪化的微观研究 109

第三节  中外犯罪化立法原理反思 112

一、西方刑法立法原理反思 112

二、中国犯罪化标准、学说和立场反思 119

三、中外犯罪化理论的共性缺陷及克服路径 125

第三章  系统论语境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框架 127

第一节  法律系统自我创生理论 127

一、“系统”概念和特征 127

二、系统“自我创生”及其适用在法律系统中的拓展 130

三、法律系统的“自我创生”路径 144

第二节  刑法系统的自我创生 148

一、刑法系统的组成 147

二、刑法系统的稳定和演化 148

第三节  系统论语境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 152

一、系统论语境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限制 152

二、道格拉斯·胡萨克之犯罪化限制框架 154

三、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框架 156

第四章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外部限制 158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社会系统现状 158

一、转型社会诱发新型侵犯市场经济利益犯罪 159

二、转型社会诱发更多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160

三、犯罪国际化和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犯罪的影响 162

四、公民个人权利意识增长催生新罪 163

五、侵犯财产性利益犯罪行为增多 165

六、侵犯环境利益的犯罪增多 166

七、侵犯国家公务正常性和廉洁性行为增多 166

八、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行为增多 167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根据 168

一、刑法修正案犯罪化构成对“公民不受刑罚惩罚权”的限制 168

二、刑法修正案限制基本权利法律根据:合宪性原则 170

三、刑法修正案限制基本权利现实根据:新侵害情况出现 174

第三节  犯罪化应促进刑法目的实现 177

一、刑罚惩罚犯罪之效力 178

二、刑罚惩罚犯罪之可能 179

三、刑罚之运行成本 180

四、加强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对刑法目的实现实证考察 181

第四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必要限度原则 183

一、刑法修正案之民法和行政法犯罪化趋势 183

二、界定刑法边界学说聚讼 187

三、刑法和民法及行政法之区别路径 190

第五章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内部限制 194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行为特征(I):重大危害或邪恶 194

一、“重大危害或邪恶”所涉原则学术史简述 195

二、英美法系“危害原则”异于中国传统社会危害性原则的价值 200

三、“社会危害性”重构:以“重大危害或邪恶”为犯罪化道德底线 203

四、犯罪化中“重大危害或邪恶”之“量”度 206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行为特征(II):不法性 212

一、不法之判断(I):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可责罚性 213

二、不法之判断(II):排除具有正当抗辩事由的危害行为 215

三、不法之判断(III):法定犯之不法 216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配刑限制:刑罚的该当之度 217

一、罪之刑该当之度(I):综合考量刑罚之苦 218

二、罪之刑该当之度(II):吸收时代变化赋予刑罚之新功能 219

三、罪之刑该当之度(III):刑法内部各罪配刑协调一致 222

第四节  刑法修正案是否应犯罪化的举证主体:国家举证 222

结束语 228

参考文献 231

致    谢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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