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法制对策研究》: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全部死刑罪名的19.1%,并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2011年,公安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改善被羁押人的居住、生活和医疗条件,充分保障被羁押人的身体健康权和医疗权。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其中,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明确了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辩护人地位;规定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将在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提供法律援助,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扩大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要求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以完善。这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重大进步,不但体现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也体现了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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