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被害人权利保护》:
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回复被害人,而不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被害人向该机关控告;三是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由于被监督的事由尚未发生,不能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应当将被害人投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六机关规定”第18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5—55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180条规定,被害人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后,立案监督的处理分为五步:第一,检察机关受理被害人申请并进行审查;第二,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申请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第三,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公安机关管辖,并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第四,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五,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这就是说,只要被害人提出的立案监督申请具有一定事实根据,检察机关就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没有裁量的余地,也不得申请复议或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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