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廉政监察研究》:
隋唐均以尚书省的左右仆射和左右丞来监察御史,御史纠弹有不当,左右仆射、左右丞可再纠弹之。宋代进一步发展此制,推行互察法,遏止监察官员本身滥用权力,违法犯罪的现象。为强化对监察官员的监察,宋代在尚书省特设专门机构,掌管对御史的再监察,专事弹劾御史等监察官。元丰六年(1083年)“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使监察官也要受到专门部门的监察。
宋代还颁布《诸路监司互监法》,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地方监察官员之间的互相监察。宋代特别值得称道的是制定了第一部对监察官吏实行再监察的监察法规《监司互监法》。其监察法规对御史官员的选任权限、考核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监察御史黜陟格》、《监察御史失察法》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针对御史台的,针对行御史台的,针对肃政廉访司的等三类具体部门的监察法规。按其内容来说,则涉及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实施监察的程序细则,监察官吏的选任、管理,以及具体的监察事项等各方面的规定。宋代的监察法规可谓集一千多年来监察法规之大成,其完备性、系统性已达相当水平。
宋代还专门制订了监司考课格,对路一级地方监司官既作一般官吏考课,又作为监察官吏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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