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证据的应用与规制》:
14起案件中,除一起被奸女尸被烧焦,其阴道涂擦物上精子DNA完全降解未得到结论外,有10起案件认定嫌疑人,3起案件否定嫌疑人。”由此可以看出,在1989年以前,DNA鉴定技术已经开始应用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我国关于DNA证据的研究也已经呈现逐渐成体系之势,这和国外基本同步。而据资料显示,我国首例运用DNA证据的刑事案件于1988年10月发生在辽宁省。1988年10月,辽宁省喀左县一女青年被奸杀,在重大嫌疑人李某某衣服上发现的血斑与李本人及受害人的血样均为B型,按以往的刑事检验手段无法进一步分辨。经DNA检验,确认李某某衣服上血斑系被害女青年的血,从而提供了铁证。而首例运用DNA证据为犯罪嫌疑人洗冤的案件也于同期发生在辽宁。1988年10月,沈阳市一名女工程师在家中被奸杀,现场遗留的避孕套内有精液。经排查,与被害人长期通奸的一名嫌疑人嫌疑重大,其血型与现场精液同属B型,酶型检验均为pgm2—1型,又在现场发现了嫌疑人遗留的眼镜盒。在拘留审查过程中,嫌疑人时供时翻;无法结案。最后应用DNA鉴定技术,查明现场精液并非嫌疑人所留,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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