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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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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公司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40429510
  • 作      者:
    王军著
  • 出 版 社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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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不同于传统的讲解型教科书,因为它贯穿大量有待探讨的案例和基于案例引申的问题;也不同于单纯的案例教材,因为本书的案例与原理阐释和规范解说紧密结合在一起,案例服务于原理和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案例的功能主要不是提供例证,而是供读者观察法律适用,挖掘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对法律规范和理论本身予以反思;案例附有评论和分析,但无意设定正确的答案,而是鼓励读者通过观察发现更多问题,运用原理分析和解释问题,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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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军,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讲授公司法、商法、房地产法、侵权法等课程,专注于投融资法律、国企改革、政府监管等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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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中国公司法的规范解释和应用实践为中心,借助真实案例,展示法律适用,激活法律解释,检讨法学理论,并通过提问激发思考,鼓励探索。
  本书不同于传统的讲解型教科书,因为它贯穿大量有待探讨的案例和基于案例引申的问题;也不同于单纯的案例教材,而是将案例与原理阐释和规范解说紧密结合在一起,案例服务于原理和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案例的功能主要不是提供例证,而是供读者观察法律适用,挖掘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对法律规范和理论本身予以反思;案例附有评论和分析,但无意设定**正确的答案,而是鼓励读者通过观察发现更多问题,运用原理分析和解释问题,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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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公司僵局及其法律解决
  3.判决解散
  1994年《公司法》缺少对公司僵局的处理措施。既没有规定法院有权判决陷入僵局的公司解散,也未规定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因此,股东如果起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或者撤回股份,通常因无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公 司法》经2005年修订增加了强制解散和退股规则。“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简称《公释二》)规定了司法解散案件的受 理条件和有关程序(略)。
  3.1案例研讨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
  (案例内容略)
  评析与问题:
  (1) 本案发生在一个两股东各占50%股权的有限公司中。表决权对等,意味着只要双方发生分歧,股东会就不可能做出任何决议;要作出决议,双方必须意见一致,或 者达成妥协。在对等的表决权结构中,任何一方都不是多数,合作和妥协就显得尤其重要。任何一方都需要尊重对方,否则只要发生冲突,僵局就无从避免。本案的 两位股东显然已经互不信任,丧失了合作基础。对等表决权的结构决定了他们无法通过股东会的运作而自行摆脱困境。在公司章程没有其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将纠 纷提交法院,请法院居中调解,并最终判断是否解散公司,就不可避免了。
  判决解散公司实为无奈之举。法院如判决解散公司,应该论证不解散不足以避免正在发生的损害、浪费和不公正,即公司法所谓“(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案判决在这个问题上是如何分析和说理的?
  (2)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并公布的指导案例,本案的裁判要点是:“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 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 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案 例中提及,“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诉前对争议双方进行过调处,一、二审法院也做过调解,但均无功而返。这似乎表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困难”已无法通 过其他途径解决,唯有解散一途可走。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是什么?是一方不愿意收购,还是另一方不同意转让?是双方根本不同 意收购股权或减资,还是仅仅在价格上达不成一致?如果只是价格上有争议,法院是否应该介入定价过程,而不是坐视当事人协商不成?例如,让双方聘请独立的资 产评估机构对沈某的股权评估定价。总之,值得思考的是,法院如何调解才可以断定已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
  4.预防措施
  与其在发生纠纷后对簿公堂,不如防患于未然。中国企业急需能够减少和妥善处理公司僵局的法律服务。如何通过事先规划避免和化解僵局,是法律人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结合审判实践和相关文献,有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4.1尽量避免持股比例对等的股权结构。如果因双方出资相等而无法避免持股比例的对等,可以考虑设置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表决权比例,以防表决僵局。例如:章程规定,在某些事项上某一方拥有51%的表决权。
  4.2 预设打破表决僵局的机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某些事项上股东会一旦形成僵持局面,无法做出决议,则启动打破僵局的机制。这个机制可以是由某个机构或者人 员(如特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仲裁机构、行业协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来居中调解或裁决,也可以是由特定机构或人员暂时接管公司事务, 以防公司经营因决策僵局而遭受破坏。
  4.3预设股权强制收购(或回购)条款。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出现特定僵局情形时,持有 多数股权的股东应以某种价格(例如经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或者按章程规定的计算公式得出的价格)强制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See Harold D. Field, Resolving Shareholder Disputes and Breaking Deadlocks in the Close Corporation, 58 Minn.L. Rev. 990 (1974))。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如果连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某些重大事项无法达成决议,则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投 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参见柏立团,预防公司僵局,《董事会》杂志2011年11期)。不过,这类条款的合法性可能遭到质疑。
  当然,避免僵局最重要的也许莫过于审慎选择合作伙伴,恰当任命高管,并维持和谐的公司治理。尽管律师可以对合作对方进行尽职调查,公司章程可以设计防范条款,但知人善任的睿智和维系合作的凝聚力更多的是法律世界之外的一门商业艺术,是成功企业家独享的技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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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公司与公司法
2 法人资格与有限责任
3 公司设立
4 资本与出资
5 资本维持
6 股份与债券
7 财务会计
8 内部治理
9 法定代表人
10 股东权利与义务
11 管理者义务
12 股权移转
13 公司并购
14 公司分立
15 公司僵局
16 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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