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事件:符号、对话与社会认同》:
网络公共事件中的“事件”(event)是一种实际发生的“自在之物”,它展现在现实的时间和空间之中。虽然人类的认识能力很难把握,但是通过对表象的把握能实现部分的掌握,对事件的符号化处理就是对其进行把握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故事和文本是对其进行符号操作的结果。在网络公共事件中,广大的媒体、网民、受众等是不在场的,是远离事件本身的,他们感受到的事件是一种已经过符号化的“故事”和“文本”。不同的主体在符号操作中的地位是明显不同的,而且处于不停的变动之中。一般来讲,距离事件越近,可信度越强;与事件利益越不相关,可信度越高;形象越权威,可信度越高。几乎在所有情况下,我们对事件/事实的信任,往往是基于对符号能指的信任,而不是所指,因为能指所指涉的客体已经变成了过去,是隐而不彰的,我们只有相信相关的人、机构、组织等主体的叙述;这跟法律中程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的道理是一样的。
因此,我们在确定研究对象的时候,客体事实的层面只是作为一个参照,就像上帝一样,虽然摸不着,却无处不在;更多的主要精力应该放在主体的符号操作行为、意图及其符号文本上。具体到网络公共事件中,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符号文本。
其一,当事人的行为符号和文本。这是距离客体事实最近的陈述,具有较大的可信度,但是由于当事人在事件中是利益攸关者,因此其符号策略就具有自利动机。换一个较为客观的角度看,当事人在网络公共事件中的符号操作如何导致他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损害自己的利益?由此可以检视当事人是如何为自己赋权或者建构正当性的。由于互联网的使用,网络公共事件中的当事人能够直接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文本,描述自己的有关行为,这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其二,传媒报道的文本。传媒自称是“客观报道”,其文本具有天然的权威性,在网络公共事件的报道中发挥的威力最大,但是中国的媒介体制导致媒体与官方处于纠缠不清的关系中。此外,新闻报道也充满意识形态问题。因此,首先,应该分析新闻报道在网络公共事件中发挥威力的符号机制;其次,应该分析传媒的意识形态策略,尤其在这个社会转型期,需要深入透视其秉持的对国家社会担当责任的意识形态立场;再次,传媒作为一种“中介”,往往成为各个主体争夺的场域,从传媒上各个主体的符号展示(show),我们能够获得当事人的文本符号和行为符号。
其三,官方行为符号和文本。“官方”有时可能会成为事件的当事方,此时的官方应该被放入上述“当事方”来看待;此类事件中的官方,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一个为了维护制度的健康运行而对相关事件进行干预的虚拟主体或者隐含主体,这就包括处理事件的“上级”、揪出害群之马的当地政府、主持正义的公检法等。这里的官方是从抽象意义上讲的,它总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凝聚力、维护社会的共识以及维护政权和意识形态的合法性而干预相关事件,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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