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条文全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第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和行政
行为及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诉权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附:《适用解释》第五条
第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的规定。
第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定。
第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的规定。
第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
第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规定。
第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监督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肯定式列举。
附:《适用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否定式列举。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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