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具有以下特点:
1.独立性。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具体体现为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均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2.强制性。政府审计的强制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府审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第二,审计权限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第三,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等具有法律效力。
3.系统性。政府审计机关的设置具有系统性,无论实行哪种审计体制,政府审计机关总是以一定的方式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4.审计内容的广泛性。根据《利马宣言》的规定,政府审计的客体包括“公共资金”和“公共财务管理”,即凡是涉及公共资金的活动,都是政府审计的客体,内容十分广泛。
(二)各国政府审计体制比较分析
根据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建立了政府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由于各国政治、社会、经济、历史不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审计类型,为了在国际范围内进行交流和借鉴有必要加以分类。
所谓最高审计机关的类型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对主要国家最高审计机关进行分类,以便了解他们的共性和特性,达到相互交流的目的。
1.立法型。
立法型最高审计机关最早产生于英国,是现代政府审计机构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完全独立于政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这种模式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英美两国比较典型,是国会名副其实的“牧羊犬”。美国除了国会设有审计机构外,在联邦政府各部门还另设有监察长办公室,相当于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审查所在部门的业务活动、经济效果以及本部门官员行为的合法性。立法型最高审计机关具有以下特点:
(1)建立了立法型最高审计机关的国家在政治体制上都属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有较完善的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能够保证最高审计机构的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2)立法型的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立法机构负责。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立法机构对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向立法机构提供信息,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立法机构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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