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原理》:
康德认为,道德律应当同自然律一样具有普遍适用性,它绝不能是经验的原则,而是一种先验的原则,它至高无上,为一切有理性的人所遵循,并且不是在某些情况下,而是在任何情况下为有理性的人所遵循。
另外,道德律又区别于自然律,它不是从经验中引申出来的,它蕴含在人的理性之中,不受任何经验的制约。有理性的人不像自然物那样完全按照自然律自发地、必然地、实际上如此地发生和进行。他有意志,由此决定了他既可以按理性的原则行动,又可以不遵从理性的原则去行动。因此,意志在决定人的道德行为时,必须是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定人的行为,即人的一切都是来自对规律的尊重,没有什么东西来自爱好,行为才是符合道德律的。由于这个原因,道德律作为理性所规定的适用一切有理性者的行为原则,其不同于自然律之处就在于:它必须具有“应当”的特征,是一种指示意志“应当”如何行动的原则,换句话说,它必须采取“命令”形式,是对意志宣示的一道“命令”。
康德指出,道德法则,对人之示的“命令”是一种“绝对命令”(即“定言命令”)。所谓“绝对命令”就是任何人都普遍具有的一种无条件的、必然的、先验的指挥行为的力量,它不受任何经验、情感欲望、利害关系、效果有无等条件的限制,是以其自身为根据而成立的。“绝对命令”不同于以个人利益和幸福为基础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假言命令”。“假言命令”是由人主观决定的,它把道德当作满足个人利益与欲望的手段,计较行为的效果。这种道德原则没有普遍有效性,因而人们可以不服从。而“绝对命令”是一种强制的客观力量,它要求必须无条件服从。“绝对命令”之所以具有这种力量,是因为它不是来自经验,而是来自纯粹理性,为每个有理性的人所必须遵循的。因此,只有从“绝对命令”出发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绝对命令”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康德明确提出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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