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学术文库:公民身份语境中的社会权利》:
“对世权并不是针对某些特定的有名有姓的个人或几个人,而是针对‘整个世界’。”就如同财产权,每个人都被禁止或者规定有不得侵犯他人财产的义务。根据这种分类方法,社会权利是一种对物权,其义务人不是特定的个体,而是特定的群体。社会权利主体不是“债权人”,因为没有明确的“债务人”。而社会权利的义务主体或者是一个特定的群体(少数纳税人),或者有些社会权利的义务人则是整个国家(比如环境权)。
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各自产生的义务不同。积极的权利就是要求他人采取积极的行动的权利;而消极的权利就是要求他人不采取行动或放弃行动的权利。积极权利产生积极义务,消极的权利产生消极的义务。一旦我有肯定的权利,别人就有做某事的义务;而一旦我有否定的权利,别人就有义务不去做某事。消极的义务是禁止做某事;积极的义务是要求做某事。积极权利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它要求后者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积极义务。就个人财产权而言,则属于一种消极的权利,它赋予他人不得侵犯其财产的消极义务。就此而言,社会权利不是要求政府不采取行动,恰恰相反,它要求政府积极履行的义务;它意味着公民一旦拥有这种权利,政府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国家不积极去履行这一义务,社会权利就形同虚设,就此而言,社会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
在这几种分类中,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影响在政治学领域产生的影响最大,从它们各自的角度出发,对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所进行的设置也各不相同,这个在后文中有更加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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