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以来税制改革回顾与展望》:
2.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
从我国税制现状出发,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税收法定原则人宪。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对税收法定作出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有部分规定。但《税收征管法》显然不能制约税收实体法。要从根本上确保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需要适时修改宪法,加入相应内容。鉴于宪法修订事关重大,也可以考虑制定税收基本法,将税收法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以统率税收实体与程序立法。二是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大部分是在20世纪80年代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两次授权背景下,以国务院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规定的,尽管两次授权立法,为税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以来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体现了授权立法的灵活性、及时性、有效性,但授权立法的范围、内容及时限都未予明确的“空白授权”及事实上存在的转授权,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需要适时废止原来的授权决定,将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即便还需要授权立法,也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予以规范实施。三是加快税收立法。应当以落实中共+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在构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总体构架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加快立法进程,形成改革与立法的良性互动,将现行行政法规形式的税种法规逐步上升到法律层次,形成科学完备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3.配合税制改革推进税收立法
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在改革进入“深水区”的背景下对现行税制的全面深化,较之以往的改革牵涉面更广,涉及利益调整更加复杂,难度更大。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强和改进税收立法工作,既能够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税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可以把税制改革的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巩固税制改革的成果。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新一轮税制改革主要围绕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保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展开,这6个税种之中,个人所得税已经立法,改革需要对法律进行修订;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是行政法规,环保税和房地产税是新税种。对于新税种,可以先行立法,统一社会共识,减少改革阻力,同时结合改革发展实际,采取分步的办法实施到位。其他税种则应改革先行,在优化制度设计、完善要素配置基础上,相机开展立法工作,以法律巩固和保障改革成果。
(三)完善税收治理体系,加快改革现行税收制度
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应当从构建现代税收制度出发,以增强宏观调控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针对现行税制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和弊端,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以往改革所积累的有效经验,加快改革现行税收制度,形成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
1.改革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部分,构成我国间接税制的绝对核心。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存在着较强的累退性,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不利于国家税收的稳定和安全。改革完善货劳税,应加快推进“营改增”和消费税改革。
“营改增”自2012年1月从上海试点以来,经历了分行业、分地区试点和部分行业的全国试行后,方向和进程已经明确,应进一步加快推进步伐,彻底完成对原营业税行业的全覆盖,结束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制度遗痈。同时,还应考虑简并增值税税率。“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在原有两档基础上又增加两档,使得增值税税率过多,税制趋于复杂,增加征纳成本,扭曲经济行为。应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现代增值税制度模式,将税率级次简化到两档以内,并适当降低税率,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也从规模上降低增值税的收入比重。再次,还应考虑重新划分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将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正常征管链条中,对于“营改增”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也应适时予以调整,以与原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标准相适应。
消费税承担着聚集收入、引导消费、调节分配、促进节能环保等多重功能。应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以调整征收范围、环节、税率为方向,进一步深化消费税改革。征收范围方面,应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营改增”后,还应考虑将原营业税中部分价高利大的劳务和服务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把一些已成为居民普通消费品的产品剔出消费税征税范围,降低普通居民税收负担。税率方面,应进一步提高烟酒类消费品、成品油、奢侈性消费品以及高档消费行为的税率,以体现节能减排、理性消费的导向。征收环节方面,宜统筹考虑均衡各地税源分布、促进税收与税源一致化和便利税源控管、防范税收流失等多种因素,合理设置征收环节,达到既能保障税收收入,又可以更好发挥消费税调节作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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