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会计史:财务报告与公共政策(美洲卷)》:
1882年12月30日发布了一项法令,对如何执行前述1882年11月所出台法律的各项要求作出详细说明。这项法令由11个章节、168个条款组成。法令中明确规定的与会计历史演进密切相关的内容包括(Brasil,1882,第657—682页):①经过当时股东会议的必要核准之后,非货币性资产可以按照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核算(与今天的成本概念存在若干相似之处);②第一次在法律规定的实务操作中周密地考虑采用应计制会计这样一个非常特殊的方法:只有当股利分派所依赖的利润产生于“报告期间事实上所展开的交易活动”时,公司才可以宣告分派股利,而原先可能建议的从收益中支付股利的计算方法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法。然而,法令进一步明确解释,形成利润的交易最终是否带来现金结果不是必要的,只要由此产生的“与收益形成效果相关的权益与义务是‘肯定的’(safe),譬如被认为‘稳健的(good)’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③另有一项条款重申了公开财务报表的要求,包括披露可用来交易的商品与固定资产(PPE)清单以及所有其他资产与负债项目概要。
1882年11月法律与引导该法律实施的12月法令清晰地表明了这么一个意图,那就是使公司设立、经营以及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被投资企业指定信息的要求更加具体化。
从会计史角度来看,这项新立法的一个非常有趣的方面在于,政府在干预商业企业设立与经营的同时,不再干涉会计实务或施加强制性要求,而是企业留下空间,按照“主流标准”计量与记录商业交易活动。从这个角度考察,尝试确定当时有哪些主要的“流行标准”便是有价值的。
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那样,1840年以前巴西基本上不存在私人性质的商业企业。而1840年以后,考虑到公司章程细则需要得到强制性公开,那么,通过检验19世纪以来的会计文献便可以得出一些结论:①大体上所有公司的经营期限均在章程细则中作出规定,通常为20年左右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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