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治与国家干预》:
2.我国现阶段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目前,我国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尚处于较低水平,尚需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我国在确立经济法主体地位的时候,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将理性的制度设计与现实的思考结合起来。目前,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才刚起步,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由于外部环境和自身的原因,行业协会组织还很不健全、不规范,作用也未充分发挥,离市场经济的要求差距还很大。所以,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如何在积极培育市场主体的同时,大力发展行业协会,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规制,过严的反垄断规制会影响行业协会的发展,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水平。“极而言之,穷国无法治。”①经济水平的差异会影响人们的法律需求层次,更影响了人们寻求权利方面司法救济的能力。考虑我国行业协会的现实状况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确立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时,应适当地强化行业协会的调控主体地位,发挥其弥补双重缺陷的积极作用。综观各国的反垄断法可以发现,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时紧时松、时强时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行业协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政府的确认、支持和鼓励,如果在其发展初期,对它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就严格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不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在行业协会有了一定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的规制才成为必需和可能。只要行业协会的联合行为没有对竞争产生实质性损害,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更多地对它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采取“合理原则”并设定豁免规定。某行业协会领导颇有感触地说:“我们召集企业开会,物价部门就用法律来界定我们是‘串通’;而当我们协调业内纠纷时,又被认为是‘操纵价格’。我们感到自己已走入法律的盲区。”②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稳步发展的难度可想而知。发展行业协会是为了充分实现行业协会弥补双重缺陷的功能,充分实现行业协会与国家、市场的三方良性互动关系。现代治理理论认为社会管理是一种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治理的实质是合作,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共同认识之上的合作,政府、市场、行业协会中的每一方既是调控主体,又都是受控主体,任何一方都是不可缺少的,他们相互制衡,通过合作协商确立共同的目标,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适当强化行业协会的调控主体地位的同时,可以适当地弱化行业协会的受控主体地位,但这并不是说,不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鉴于行业协会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特别是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不仅要对它进行规制,而且要进行严厉规制,以起到杀一做百的作用。如近几年来国内发生的“行业自律”下的停产限产保护价、价格同盟、联手操纵等事件,都要把它放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局上,从反垄断的角度重新审视。强化行业协会的调控主体地位是为了行业协会的发展,在行业协会有了一定发展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规制更是为了它的发展。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民主政治的有效实现;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作为经济法的受控主体,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又损害了竞争秩序。如何在对行业协会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之中寻求一个平衡点,必须要考虑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一切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如何在维护市场秩序的竞争法与促进行业公共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协会立法之间找到合适的功能划分的界限,就成为竞争法乃至经济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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