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经济评论2015年﹒上卷》:
1.帮助责任。就是帮助进入老龄化阶段的老人获得法律赋予的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的基本权益。《宪法》第45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1994年)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上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在遇到各种社会风险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政府有责任帮其渡过难关。
2.有限责任。人口老龄化除政府参与外还有其他社会参与者,比如企业、机关、团体、个人,都有法定义务为老龄化提供资源,财政所供给的资源只是老龄化事务的一部分。不应当将人口老龄化事务的全部负担都推给财政,而应当划清财政责任主体与其他责任主体的老龄化责任界限。
3.最终责任,也称“兜底责任”。财政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买单者。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是老龄化事务的主体,社会保障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一旦社会保障基金人不敷出,而其他社会主体无力承担,财政扮演着“最后风险承担者”的角色。
4.转移支付责任。通过税收和补助等形式将高收入者收入部分移转给老龄人口中的低收入者。包括两类:一类是财政直接安排的转移性支出,即本级财政用于社保补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性质的支出;另一类是上级财政拨付给下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转移支付,确保老龄人口基本生活和公共养老服务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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