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移植与超越》:
除了公害诉讼,日本的中止项目环保诉讼与美国有所不同。美国的环保诉讼多是环保团体以环评报告不当为由对政府提起起诉,试图中止在拟建或在建项目,而日本的环境保护诉讼呈现多样性,包括损害赔偿请求的公害审判几乎都是以民事诉讼来进行裁决的。而在环境保护诉讼中,原告选择的诉讼形式则有多样化的特点,既有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原诉,也有行政诉讼中的撤销诉讼、无效确认诉讼等,还有根据地方自治法提起的居民集团诉讼等。根据诉讼目的、诉讼策略不同,同一案件中也有将这些诉讼形式叠合使用的。
在日本,以防止公害于未然,保全环境、保护自然为第一目的的环境保护诉讼,在具体内容和诉讼形式上都是多样化的。都市地区发生的多起日照权诉讼,是针对高层建筑物阻挡了日照、通风等公害现象而保护身边生活环境的行动;对阻挡眺望利益的“阻害”提起的诉讼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都市地区发生的保护珍贵的林木、水流的运动和诉讼中,已加进了保护居民舒适环境的意识。对景观的保护,是和经常出现的对历史性、文化性遗产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与对文化财产的保护、街道的保存运动等有共同之处。所有日照纠纷和围绕“嫌忌设施”展开的纷争,除原诉外,几乎都把它们归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暂停建筑工程事件”。在“东京都垃圾焚毁场事件”中,1964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出了对设置公共设施等的中止,要根据民事诉讼进行判断,按照这一案例,在垃圾处理场等的中止诉讼中,有各种保全申请、本诉等诉讼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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