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公共财政视角下对“流动人口”创新性的探索
现有无论是人口学界对“流动人口”理论层面的界定,还是政府部门(公安、计生、社保等)对实务层面的界定,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财政战略的要求,有着明显和重大缺陷。因此,有必要在公共财政的视角下,对“流动人口”进行了新的界定。否则,城市公共部门提供出来的公共品,就会失去全面和准确的对象。本书认为,公共财政视角下的流动人口,应该是城市公共品的非排他性、社会选择性以及空问性的基本特性等因素决定下的,以经商务工等获得经济收益为目的,不具备当地户籍但在现居住地停留的时间在一定年限以上的人口,包括停留1年以上的为本市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和停留1年以下的为暂住人口。
(三)流动人口对城市公共品需求表达应然权利依据的创新性探索
当前允许流动人口子女到公办学校就读、修建流动人口也可以入住的公租房等满足流动人口城市公共品需求的措施,有着对流动人口浓重“父爱主义”式关爱和悲怜的情怀,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流动人口的“施舍”和给予。这固然可喜可贺,但未能解决流动人口城市公共品需求表达的资格问题。本书主要运用公共选择理论,从法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创新性地提出,公民权是流动人口表达对城市公共品需求正当性的权利依据,流动人口对城市社会、经济、消费以及财政收入等方面作出的沉甸甸的贡献,是流动人口表达对城市公共品需求应然权利的现实依据。有效满足流动人口对城市公共品的需求,是城市公共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对流动人口的“施舍”和给予。
(四)确定和计算政府“财政标准收支缺口”因素构成创新性的探索
为满足流动人口城市公共品的需求提供财力保障。在现有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按照“因素法”确定和计算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财政标准收支缺口”、“人口数量与人口密度”是“因素法”中重要的因素。但是“人口数量与人口密度”中的“人口”,是当地的户籍人口,流入当地不具备本地户籍的流动人口被排除在外。由此,流动人口聚集地的地方政府不能获得为满足流动人口需要的公共品的财力支撑。本书创新性地提出将“流动人口”纳入确定和计算到财力性转移支付“因素法”中,为满足流动人口城市公共品的需求提供财力保障的政策建议。
二、存在的局限
在本书写作过程中,尽管竭本人之所能,对流动人口城市公共品需求表达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但自评本书在有些许创新点的同时,仍有局限和不足:
(一)研究方法和手段仍亟待提高
规范分析是本书采用的主要研究手段和方法,模型的构建、推演以及计量分析等实证分析的手段和方法有待加强。其原因主要在于流动人口问题是近几年才开始凸显,其相关信息至今也为进入国家统计部门的统计范围。无论是在全国范围、还是省(市)局部范围内的,与流动人口相关的统计指标、统计数据难以找到。权威的统计数据的缺失,导致本书难以运用计量分析的方法和手段,研究流动人口城市公共品的需求表达,这也是笔者抱憾所在。
(二)流动人口城市公共品需求与实现之间偏差的研究对象有待拓展
在流动人口城市公共品需求与实现之间偏差的研究中,本书主要选取了子女义务教育、基本居住条件和社会保障三种城市公共品为对象,研究流动人口城市公共品需求是否得到实现,并力求探究其背后的根源。实际上,流动人口所需要的城市公共品远远不止纳入本书研究范围的三种,有研究者总结了流动人口主体——农民工面临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权益保护、职业培训、农地流转、户籍转换、社会地位、文化生活和居住环境十大问题,这十大问题中有不少是流动人口急需的城市公共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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