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处在一个相对平稳的时期,区域和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包含有投资章节或规则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迅速增长成为这个时期的主题,而依据这些条约所提起的“东道国诉投资者”的投资争议在数量上亦没有任何减少的趋势。近年来,综观这些争议的补偿请求,“征收条款”特别是其中的“间接征收”依旧是投资者最可依赖也是最常采用的依据和理由。虽然作为投资条约中最早出现的实体条款,“征收条款”并没有因为国有化措施的减少而变得沉寂;相反,它的地位和价值因为征收概念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扩张而再度被凸显出来。征收条款的存在远非“固定”投资者权利的形式意义,而是能够现实为投资者所利用的工具和机会,而对于投资东道国而言则可能成为潜在的威胁。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