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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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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7149243
  • 作      者:
    赵廷光著
  • 出 版 社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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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廷光,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高校计算机教学专家组成员等职。主要代表性著作为《中国刑法原理》(主编)、《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合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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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量刑亦称刑罚裁量。法定刑作为裁量刑罚的范围也应当以“标尺”和“刻度”的形式展现出来,成为测算罪责大小和处罚轻重的法律工具。所谓量刑标尺,是指法定刑空间的刑种结构、排列位置、轻重范围和不同刑种所占的空间刻度,以及相互之间的数量关系。这里所说的“刑种结构”,包括主刑和可以单处的附加刑。这里所说的“排列位置”,是指将量刑空间平均划分为若干细小的刻度(以200个刻度为佳),将刑期和刑种按轻重顺序排列,明确各刑种在其间的位置和所占的空间刻度,用以测算犯罪人的罪责程度和刑罚适用的具体程度。如果没有这种表明刑种宽窄的刻度分明的量刑标尺,宣告刑何以为特定犯罪人“量身定做”呢?
  《赵廷光教授量刑姊妹篇之二:量刑标尺论》创新性地将刑法规定的不同种主刑暂时虚拟为有期徒刑,并穷尽现行刑法452种罪名的刑罚内容,归纳为37把量刑标尺,划定科学、公平的量刑中间线,个罪可一一对应,待得出量刑结论,再还原为各自本来的刑罚方法,为法官公正量刑作辅助,并避免法官因“估堆”量刑造成的刑罚畸轻、畸重或同罪不同罚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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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赵廷光教授量刑姊妹篇之二:量刑标尺论》:
  法定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犯罪分子没有减轻处罚情节或者法定刑没有减轻处罚空间的场合,法定刑仅限于立法者为该种罪行所配置的基本法定刑,此乃狭义的法定刑;狭义的法定刑还应当划分为“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两个等间距的量刑幅度。在法定刑具有减轻处罚空间且犯罪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场合,量刑空间还包括因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而依法向下扩展的刑罚空间;此外,有些罪行还配置并处的附加刑,指在适用主刑的同时,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并处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广义的法定刑还包括减轻法定刑和并处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的基本法定刑,还可以划分为单刑种法定刑和多刑种法定刑两类。顾名思义,所谓单刑种法定刑,是指仅涵1个刑种的法定刑,共有13个档次,适用于396种罪行;其中,除“处死刑或者可以判处死刑”(适用于13种罪行)和“处拘役”(适用于1种罪行)这两档法定刑外,其余11档法定刑均是单一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适用于382种罪行)。所谓多刑种法定刑,是指包括2~4个刑种的法定刑,共有24个档次,适用于482种罪行,其中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适用于7种罪行)这档法定刑外,其余23档均是包括一定刑期的有期徒刑和1~3个其他刑种的法定刑,还可再分为两类:其一是包括一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共有6个档次,适用于99种罪行;其二是包括一定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共有17个档次,适用于376种罪行。多刑种法定刑能否划“中间线”,从而表现为刻度分明的“量刑标尺”,是能否实现量刑公正的至关重要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空间的法定刑共有24个档次,适用于690种罪行,约占78.6%;这就是说,还有13档法定刑没有减轻处罚空间,它们适用于188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21.4%。其中:(1)有4档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5年、3年、2年或者1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均为“管制”,适用于59种罪行;(2)有6档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5年、3年或者2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均为“单处罚金”,适用于95种罪行;(3)有3档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5年或者3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均为“单处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34种罪行。由此可见,可以单处附加刑的只有9档法定刑,它们是这些法定刑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有很多罪行应当或者可以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没收财产,鉴于它们只能从属或者补充主刑适用,因此不应纳入量刑标尺的范围。
  法定刑是罪行轻重的概括表达方式。其轻重评价标准是:下限相同的,以上限重者为重:上限相同的,以下限重者为重;上下限不相同的,以上限重者为重;上下限均相同的,以并处附加刑者为重。按照这个标准,可以根据法定刑与罪行的配置,将现行刑法规定的878种罪行,划分为宏观上的重罪和宏观上的轻罪两大类:所谓宏观上的重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共有16个档次,配置给475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54%;所谓宏观上的轻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法定刑为拘役之罪,共有21个档次,配置给403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46%。在并处的附加刑中,并处没收财产的重于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重于并处罚金,“应当”并处附加刑的重于“可以”并处附加刑,并处多种附加刑的重于并处1种附加刑。在并处的限额罚金刑中,应以其幅度(额度、倍数或者比例)上限重者为重。
  立法者制定法定刑,量刑者决定宣告刑,这是刑法学的基本常识。量刑是在特定法定刑范围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人判处具体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处罚以及决定刑罚执行方式的活动(比如是否适用缓刑等),凡是与此无关的都不是量刑活动本身。鉴于法定刑是罪行轻重的法律表达方式,所以它们的幅度范围具有不可变动性;如果某档法定刑的刑种结构和高低限度已经不再适应动态发展中的某种罪行,人们只能提出立法建议,呈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除此之外,任何机关、部门、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修改,正如有学者正确指出:“法定刑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制定,司法机关、执法人员无权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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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实现量刑公正与精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引言 “估堆量刑”是产生量刑偏差的根源
第一章 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第二章 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科学计算刑罚程度
第三章 理性评价量刑情节,科学计算罪责程度
第四章 “积分”、“刻度”两相对应,求解量刑最佳适度
第五章 《量刑专家系统》是实现量刑公正的高科技平台

第二编 量刑标尺体系及其适用罪行
引言 量刑标尺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基本前提
第一章 极重罪行的量刑标尺及其适用罪行
第二章 重大罪行的量刑标尺及其适用罪行
第三章 严重罪行的量刑标尺及其适用罪行
第四章 较轻罪行的量刑标尺及其适用罪行
第五章 次轻罪行的量刑标尺及其适用罪行
第六章 轻微罪行的量刑标尺及其适用罪行

第三编 一般量刑情节及其来源和根据
引言 量刑情节体系是量刑公正的重要保障
第一章 从重处罚情节及其来源
第二章 从轻处罚情节及其来源
第三章 多功能从宽处罚情节及其来源
第四章 单功能从宽处罚情节及其来源

第四编 定罪剩余的选择要件转化而来的从重处罚情节
引言 定罪剩余的选择要件理所当然转化为从重处罚情节
第一章 定罪剩余的行为方式转化而来的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章 定罪剩余的犯罪对象转化而来的从重处罚情节
第三章 定罪剩余的危害结果转化而来的从重处罚情节
第四章 定罪剩余的异属性选择要件转化而来的从重处罚情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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