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经济刑法研究丛书: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问题研究》:
二、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特点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就金融消费者保护而言,有民事保护、行政保护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就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言,包括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其中部分行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和行政途径予以解决。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只能通过刑事打击的方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一层面上而言,刑事保护是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二)大多依附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就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而言,很多都是行政犯,即违反行政法律关系而为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是相对于刑法中的自然犯而言的。就两者的定义而言,自然犯是指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因侵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行政犯又称为法定犯,其行为在本质上不违反伦理道德,但为了经济、行政政策需要而将行为规制为犯罪并加以处罚的行为。自然犯的违法性容易被一般人所认识,不需要借助法律;法定犯的违法性往往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自然犯法益侵害程度的变易性较小,法定犯法益侵害程度的变易性较大。就两者的立法体例而言,在国外,自然犯通常被规定在刑法典中,法定犯则被规定在附属刑法(如行政法、经济法等)或者特别刑法中。就我国而言,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所有的单行刑法均纳入刑法典,附属刑法的部分规定成为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款。据此,法定犯亦被全部纳入刑法典,使法定犯与自然犯均被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在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中,主要为行政犯,且集中在我国《刑法》第三、四、五、六章。这些涉及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中,很多行为都为《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行政法予以规制,刑法则根据这些行政法及时予以调整,从而形成了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犯。
(三)受政策市场因素调整较多
正因为大部分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是行政犯,加之我国对金融市场的政策调整较为频繁,新型金融产品和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导致对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因此,就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而言,刑事保护受政策以及金融市场调整因素影响较多,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犯罪的一个特点。例如,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很多P2P(即个人对个人)网络集资活动都是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公开宣传,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向投资者承诺返本付息,这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又如,股权类众筹活动也面临着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一旦这类众筹活动的发起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达30人以上或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那么行为人就极有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于2014年7月审理一起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反映出上述互联网金融中涉嫌犯罪的实际存在。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出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而拓展了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同时亦规范了众筹融资领域的集资行为。一旦上述管理办法得以正式实施,即使众筹领域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只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就不具有行政违法性,就不构成刑事犯罪。另外,就P2P个人网贷而言,很多网贷平台中涉嫌非法集资,但由于规范性文件没有出台,行政违法性的前提亦不具备,故目前没有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打击利用该平台的非法集资行为。此种情形即为司法犹豫制度。所谓司法犹豫制度,是指国家处置权的行使应充分考量其社会效果,以暂缓或节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为指向,裁量作出不启动或者暂缓启动司法处分决定的制度。应该看到,司法犹豫制度与刑事政策的运用密切相关。基于某些刑事政策的考虑,法律会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司法犹豫制度的推行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非刑事化处理,以预防和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其他一些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中,亦同样存在受刑事政策和行政法规影响的相关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中,在2004年12月29日之前,只有贷记卡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12月29日之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与银行法中的信用卡予以统一,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均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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