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制度研究》:
按照19世纪布莱克斯通的财产观点,财产是人与物的关系,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财产权人可以对物做任何他所想做的事情。但现代法学认为,财产关系被解释为一个复杂的权利关系体系,在其中个人与财产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个人财产的社会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财产具有两面性,一面是个人性,另一面是社会性,他们不认为社会性是一个例外,而认为社会性是财产结构中的一个基本部分。”[2]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使得知识产权人对权利产生垄断效力,应当看到的是,这种垄断效力恰恰是受到国家认可和保护的一种权力。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为设置的制度,通过排他权的赋予,而导致知识产权成为一项私有性权利。但是在知识产权成为私有性权利的同时,产生了与其社会性之间的内在矛盾与冲突。“知识产权原本并不稀缺,恰恰是法律制度的规定导致知识产权出现了稀缺,而如何衡量这种稀缺是否适当和必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种稀缺会影响到社会利益。”[3]“只有在不存在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财产才可以被视为一种‘私益的财产’,可以赋予其排他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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