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网络社会研究报告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4154429
  • 作      者:
    谢玉进,陈士平主编
  • 出 版 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收藏
作者简介
  谢玉进,1982年出生,江西赣州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央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网络意识形态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等省部级课题5项,参与其他项目多项。在人民出版社出版专著《网络人机互动——网络实践的技术视野》。在《高校理论战线》、《思想理论教育导刊》、《武汉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教育科学文摘》转载。2012年被评为教育部首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能手”,2011年获第五届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基本功比赛一等奖,2013年获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2014年获北京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0年、2012年分别获四川省第十四次、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展开
内容介绍
  网络社会作为人类的一种新的生存方式和生存体验,在与现实世界紧密联系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首先,网络社会是由数字化的比特(Bytes)构成。和现实世界由原子构成完全不同的是,网络社会把网民、信息、活动等所有一切都还原成了二进制的比特。互联网上的信息和内容无论多么生动和逼真,其本身和真实已没有任何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网络社会的一切都是虚拟的。其次,网络社会具有超时空性。现实世界中的时空在网络社会中不复存在,现实世界中的国家、民族、领土等在网络社会中也失去原有意义。现实世界中的人在网络社会里的归属和认同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人们之间的交往和交流没有了时空阻隔,地球村成为现实。再次,网络社会呈现出无中心化特征。互联网是一种分布式网状结构,没有一个绝对的中心,各个节点都是平等互动关系。这种结构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反对权威和控制,崇尚自由平等。这一点也是早期互联网人热情欢呼和期待的;另一方面能够让信息呈放射状向外传播和扩散,从而能够提高传播速度和扩大传播范围。
  中国的网络社会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但发展迅猛。1994年,我国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络工程进入互联网,实现和Internet的TCP/IP连接,中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有互联网的国家,互联网开始进入公众生活。在其后的短短20年时间里,我国已经崛起为世界第一互联网大国,网民人数远远超过第二位的美国。同时,网络技术不断更新升级,网络应用层出不穷并日益普及,网络已经广泛而又深入地进入我国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工作方式、学习方式、娱乐方式和思维方式。同时,网络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社会心理、法治、教育等产生了深远影响。
展开
精彩书摘
  其三,仅为小范围特定人所知悉的且权利人不愿在社会公众间传播的信息属于隐私权的保障范围。法院指出,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公民个人感情生活问题,包括男女关系问题,“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当事人一般正常情况下不愿也不会在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间广为散播”,因此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的一部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基于交往的需要,公民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但这种小范围共享私人信息的行为很明显不应被理解为权利人具有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晓的意愿。
  其四,对于披露、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行为人在自己的博客上披露原告婚姻不忠行为及其姓名与工作单位名称,导致原告网民被“人肉搜索”,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泄露,在网络上遭遇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出现了网民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的严重后果,使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这些情节均证明行为人的网络言论行为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其五,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侵犯的界限。对于特定社会热点事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自己运营的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对事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本来属于新闻自由的范围,并无不当。然而在报道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且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理,又将自身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当事人隐私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此种行为也属于侵犯了隐私权的行为。当然,倘若网络媒体在报道特定争议事件时,并非单纯登载批评、谴责性言论,而是既陈列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同时又采访法律和心理专家对此事看法的内容,尽力做到客观公正的报道,则其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自应做相应的减轻。
  其六,特定主体的不道德行为,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自然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理应受到批评和谴责。但是,对其的批评和谴责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以披露、宣扬其隐私等侵权的方式进行。在此意义上,披露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此种侵权责任中的精神赔偿金却可因受害人不为社会道德规范所认可的不道德行为的存在本身而适当减轻。
  最后,他人对权利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披露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继续对此予以披露、传播。即便在行为人披露权利人隐私信息之前,其他网站已有相关披露,行为人也须对其继续披露或转载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自然地影响了此后的类似案件的审理。很明显,鉴于特定案件中“人肉搜索”参与者的人数众多,以及每个网民发布的信息有限但集合起来的侵权程度很严重的现实状况,参与“人肉搜索”、披露隐私信息的广泛网民并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是主要由最先撰写批评文章、进而激发网民参与“搜索”的主体以及跟进报道该事件的网络媒体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案判决书最令人惊喜之处,在于判处被告方向受害人支付精神赔偿抚慰金,尽管数额较低。这种做法或许也成为此后司法裁判的标杆!
  四、转发500次:一次效果仍待检验的法律尝试
  在自媒体的时代,借助于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的力量,任何信息都可能被以转发关注的方式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被公告天下,有着老子所谓的“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势头。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在混淆视听的同时,也导致网络空间上的信息真假难辨,增加了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成本。同时,网络信息具有参与人数众多、广泛扩散、快速传播、影响难以消除等特点,这使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造谣等犯罪活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谣言满天飞、诽谤遍地走的现实促使司法实务部门开始尝试对混乱的网络言论“市场”进行法的控制。于2013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可被视为乃是这种尝试控制过程的阶段性的努力。其中最引人注目之点即在于启动以刑罚的方式处罚诽谤、谣言的网络治理模式,即将相关网络言论行为作为刑事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中国网络社会发展概述
第一节 中国网民及网络行为的基本情况
第二节 中国互联网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及面临的问题
第三节 中国互联网社会发展的新趋势

第二章 网络技术发展与网络社会变迁
第一节 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基础与现状
第二节 移动互联网:互联网凸显公共媒介属性
第三节 云计算与大数据:互联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节 物联网:互联网促进智能化社会转化

第三章 政治的新疆域:中国互联网政治发展
第一节 网络与政治的互动
第二节 互联网政治视阈下的政府管理
第三节 互联网政治视阈下的民主参与

第四章 文化的新样态:中国互联网文化崛起
第一节 中国网络文化发展概况
第二节 网络文化的影响
第三节 网络文化的传播
第四节 网络文化的管理

第五章 法治的新空间:中国互联网法治建设
第一节 网络时代与法治时代的遭遇
第二节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管制
第三节 网络交易的保护与监管
第四节 网络著作权保护
第五节 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
第六节 网络刑法的新发展

第六章 舆论的新生态:中国互联网舆论生态治理
第一节 互联网舆论生态概述
第二节 互联网舆论生态的系统分析
第三节 互联网舆论生态治理策略

第七章 伦理的新挑战:中国互联网道德探索
第一节 我国当前网络道德建设:基础、现状及可能方向概述
第二节 网络实名制:伦理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第三节 网络交易:伦理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第八章 教育的新革命:中国互联网教育变革
第一节 互联网教育概述
第二节 MOOC的发展及其对高校教学模式的影响
第三节 大数据时代的教育管理变革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