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典当实务》:
(二)债权的请求权和给付的受领权典当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户协商并收取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典当期限到期后有权要求当户办理赎当并归还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同时,典当行有权接收当户续当时支付的续当费和赎当时支付的典当本金。《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典当行可以按照当金的一定比例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综合费用占当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上限。”(三)典当事项的决定权典当行作为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在当户提出典当申请时应属于合同邀约,典当行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当户的典当申请邀约。一旦接受,双方的典当关系成立,应得到严格的执行。另外,当典当期限到期后,当户申请续当及申请变更合同期限时,典当行有权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当户的续当申请。根据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典当行接受当户的典当或续当申请,但当典当行接受了当户的续当申请后,双方在续当期限内就应当严格履行,不得随意终止典当关系。(四)决定房地产当物的评估价及典当本金典当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户充分协商后决定抵押房地产的评估价和典当本金的额度。《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当物的估价金额、当金数额、典当期限由典当行与当户协商确定。”(五)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当户不履行债务时,典当行有权以抵押典当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典当房地产的价款中优先普通债权人受偿。(六)绝当物品的处置权在典当业务到期后而需要办理续当或赎当或绝当时,典当行有权根据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绝当房地产进行处置。根据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处置绝当物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典当行与当户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第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有权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第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第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市商务局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处置绝当物品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第一,典当期限届满,当户和典当行未约定续当,当户也未赎回当物的,典当行可以与当户协议以当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当物所得的价款,就当金及其利息、综合费用受偿,超过部分返还当户,不足部分由当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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