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专家辅助人的界说
在认识一个事物或者一项制度时,概念是人类对一个复杂的过程或事物的理解,也是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我国法律及其相关规定在术语表达上将鉴定人、专家和专家辅助人均采用单一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②这一术语,而理论界却将这种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人除外)称为“专家辅助人”、“诉讼辅助人”、“诉讼辅佐人”、“专家证人”或者“技术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等。由于这种概念或者术语的不统一、不规范,致使对其性质、内涵以及外延的认识与界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造成其诉讼地位的模糊以及诉讼权利义务在实践中的不均等,影响了专家辅助人作为一项创新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因此,有必要从专家辅助人实践发展的轨迹、制度设置目的等方面对其作为法律术语予以固化,以减少研究过程中不必要的分歧,摆脱因术语不同逃离制度设置的框架,继而引发一些无意义的理论争议。
第一节 专家辅助八韵实践语境
概念在理论建构过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而专家辅助人作为我国诉讼法新设的一项诉讼制度,其概念的总结更需要理论予以提炼。在我国法律中大量的国外法移植或者对法律制度考察言必英美的背景下,对这种所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设置的制度尤其需要分辨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以免在实践中混用。对专家辅助人在国外的样态以及发挥作用的状况进行考察尽管重要,但从其在我国成长的历程中来分析可以说更重兽。因为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我国司法实践的产物,是从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自有产品,以至于被视为“审判实践的智慧与创新”制度①,因而从实践语境上对此进行考察与分析就显得特别具有意义。针对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只有通过观察中国的实践和中国的经验,才能理解中国模式,也才能理解这个模式从何而来,到何处去的问题”②。按照此观点进行演进,有必要对其产生的司法实践背景予以特别的关注,就其在我国司法实践历程中暴露的问题以及在理论上的潜在问题作为研究开端,对其内涵作出具有本土化意义的解读,并在理论上抑或实践中将一些误识进行理清,进而确定其应有的基本含义并提炼出符合我国诉讼模式的中国式法律术语,保证其作为法律术语不仅具有规范性,而且能够透过术语获知其在诉讼中扮演的角色及功能。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缘起的实践考察
专家辅助人在我国源于何时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达成共识,具有“标本”意义的案件属于1998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IP电话案”。这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蝴蝶效应,引起了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与讨论。基于此,有必要对基于实践出现专家辅助人的案例作为分析的样本。
……
展开